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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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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高处作业可能会出现安全危害。高处作业存在主要的危险因素:1、脚手架搭设不规范、防护设施不全、脚手板材质或铺设不符合要求;2、施工作业人员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或生理存在缺陷,年龄偏大从事高处作业;3、高处施工作业人员酗酒,施工作业人员、监护人缺乏必要的施工经验和施工技能,安全意识淡薄,未经培训和安全教育,应变能力差。法律依据:《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第2种观点: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如下:1、凡在离地面两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作业。所有高空作业者,不论什么工种,进行作业的时间、地点,均应采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2、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症、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3、高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高处作业分为哪几类1、临边作业。临边作业是指在施I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时的高处作业;2、攀登作业。攀登作业是指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或采用梯子、其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3、交叉作业。交叉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的上下不同层次,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4、洞口作业。洞口作业是指在孔、洞口旁边的作业。一般在水平方向的楼面、屋面、平台等上面短边小于25cm的称为孔,等于或大于25cm称为洞;5、悬空作业。悬空作业是指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进行高处作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高空作业、高压作业,易燃易爆作业、剧毒作业、放射性作业、高速运输工具作业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殊作业作业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检修作业点情况的人员。特殊作业作业监护的职责是保证作业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是本次作业的安全负责人和责任人。特殊作业作业监护应认真学习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如有问题需及时联系方案编写人员,必要时应根据现场情况增加安全措施。负责确认作业票的有效性;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是否完全到位。监护作业人员工作位置是否安全、操作方法、工具使用是否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坚守监护岗位,在检维修监护期间,不准脱岗,不得兼做其它工作,发现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法律依据:《特殊作业监护人管理规定》 第三条 监护人在执行特殊作业监护任务时,必须按劳动保护要求着装,并应随时注意自身人身安全,同时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使用相应防护用品及工器具。监护人在接到特殊作业许可证后,依照作业许可证要求,逐一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作业许可证签字确认情况,需要现场确认的项目,必须到现场确认,对未落实的安全防范措施项目,不应签字可,而应督促作业单位予以落实,在未落实妥当之前,严禁进行相关作业。随时检查确认实际作业内容与作业票要求相符,严格掌握作业时间不符不作业,作业地点不符不作业,作业部位不符不作业,作业人员不符不作业。

第2种观点: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如下:1、凡在离地面两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作业。所有高空作业者,不论什么工种,进行作业的时间、地点,均应采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2、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症、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3、高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高处作业分为哪几类1、临边作业。临边作业是指在施I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时的高处作业;2、攀登作业。攀登作业是指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或采用梯子、其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3、交叉作业。交叉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的上下不同层次,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4、洞口作业。洞口作业是指在孔、洞口旁边的作业。一般在水平方向的楼面、屋面、平台等上面短边小于25cm的称为孔,等于或大于25cm称为洞;5、悬空作业。悬空作业是指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进行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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