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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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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高处作业可能会出现安全危害。高处作业存在主要的危险因素:1、脚手架搭设不规范、防护设施不全、脚手板材质或铺设不符合要求;2、施工作业人员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或生理存在缺陷,年龄偏大从事高处作业;3、高处施工作业人员酗酒,施工作业人员、监护人缺乏必要的施工经验和施工技能,安全意识淡薄,未经培训和安全教育,应变能力差。法律依据:《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第2种观点: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如下:1、凡在离地面两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作业。所有高空作业者,不论什么工种,进行作业的时间、地点,均应采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2、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症、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3、高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高处作业分为哪几类1、临边作业。临边作业是指在施I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时的高处作业;2、攀登作业。攀登作业是指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或采用梯子、其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3、交叉作业。交叉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的上下不同层次,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4、洞口作业。洞口作业是指在孔、洞口旁边的作业。一般在水平方向的楼面、屋面、平台等上面短边小于25cm的称为孔,等于或大于25cm称为洞;5、悬空作业。悬空作业是指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进行高处作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高空作业、高压作业,易燃易爆作业、剧毒作业、放射性作业、高速运输工具作业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殊作业作业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检修作业点情况的人员。特殊作业作业监护的职责是保证作业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是本次作业的安全负责人和责任人。特殊作业作业监护应认真学习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如有问题需及时联系方案编写人员,必要时应根据现场情况增加安全措施。负责确认作业票的有效性;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是否完全到位。监护作业人员工作位置是否安全、操作方法、工具使用是否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坚守监护岗位,在检维修监护期间,不准脱岗,不得兼做其它工作,发现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法律依据:《特殊作业监护人管理规定》 第三条 监护人在执行特殊作业监护任务时,必须按劳动保护要求着装,并应随时注意自身人身安全,同时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使用相应防护用品及工器具。监护人在接到特殊作业许可证后,依照作业许可证要求,逐一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作业许可证签字确认情况,需要现场确认的项目,必须到现场确认,对未落实的安全防范措施项目,不应签字可,而应督促作业单位予以落实,在未落实妥当之前,严禁进行相关作业。随时检查确认实际作业内容与作业票要求相符,严格掌握作业时间不符不作业,作业地点不符不作业,作业部位不符不作业,作业人员不符不作业。

第2种观点: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如下:1、凡在离地面两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作业。所有高空作业者,不论什么工种,进行作业的时间、地点,均应采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2、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症、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3、高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高处作业分为哪几类1、临边作业。临边作业是指在施I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时的高处作业;2、攀登作业。攀登作业是指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或采用梯子、其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3、交叉作业。交叉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的上下不同层次,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4、洞口作业。洞口作业是指在孔、洞口旁边的作业。一般在水平方向的楼面、屋面、平台等上面短边小于25cm的称为孔,等于或大于25cm称为洞;5、悬空作业。悬空作业是指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进行高处作业。

第1种观点: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如下:1、凡在离地面两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作业。所有高空作业者,不论什么工种,进行作业的时间、地点,均应采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2、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症、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3、高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高处作业分为哪几类1、临边作业。临边作业是指在施I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时的高处作业;2、攀登作业。攀登作业是指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或采用梯子、其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3、交叉作业。交叉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的上下不同层次,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4、洞口作业。洞口作业是指在孔、洞口旁边的作业。一般在水平方向的楼面、屋面、平台等上面短边小于25cm的称为孔,等于或大于25cm称为洞;5、悬空作业。悬空作业是指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进行高处作业。

第2种观点: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具体如下: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持证上岗,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2、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3、登高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4、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保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等),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5、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6、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攀爬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7、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8、登石棉瓦、瓦楞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架、跳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架、跳板上要有防滑措施;9、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10、遇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大雨、大雾等),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攀登悬高作业。高处作业前的准备: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具;2、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3、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4、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5、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6、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做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综上所述,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要求承载时建筑物或支承处应承住吊篮的载荷,理论上来说高处作业有一定的风险。其中,登高架设作业及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人员需要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高处作业可能会出现安全危害。高处作业存在主要的危险因素:1、脚手架搭设不规范、防护设施不全、脚手板材质或铺设不符合要求;2、施工作业人员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或生理存在缺陷,年龄偏大从事高处作业;3、高处施工作业人员酗酒,施工作业人员、监护人缺乏必要的施工经验和施工技能,安全意识淡薄,未经培训和安全教育,应变能力差。法律依据:《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第2种观点: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如下:1、凡在离地面两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作业。所有高空作业者,不论什么工种,进行作业的时间、地点,均应采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2、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症、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3、高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高处作业分为哪几类1、临边作业。临边作业是指在施I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时的高处作业;2、攀登作业。攀登作业是指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或采用梯子、其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3、交叉作业。交叉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的上下不同层次,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4、洞口作业。洞口作业是指在孔、洞口旁边的作业。一般在水平方向的楼面、屋面、平台等上面短边小于25cm的称为孔,等于或大于25cm称为洞;5、悬空作业。悬空作业是指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进行高处作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高空作业、高压作业,易燃易爆作业、剧毒作业、放射性作业、高速运输工具作业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高空作业、高压作业,易燃易爆作业、剧毒作业、放射性作业、高速运输工具作业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高空作业、高压作业,易燃易爆作业、剧毒作业、放射性作业、高速运输工具作业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3种观点: 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当高度危险作业的客体在没有被投入营运活动时,只是作为一种静止的物体存在,一般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即使造成损害,也不属于该种责任。3、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反之,若不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就会大大地增加危险性。一、高度危险作业包括哪些高度危险作业主要包括:高空作业、高压作业,易燃易爆作业、剧毒作业、放射性作业、高速运输工具作业等。但是高度危险作业并不仅限于这个范围,因为民法典实际上将所有高度危险作业行为都纳入了法律规定。因而对于七个基本类别以外的高度危险作业,同样会发生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问题。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高度危险作业,可以将以下六个因素综合起来加以考虑:1、该行为是否对他人人身、财产的安全具有高度的危险;2、该行为产生损害的机率是否很大;3、通过合理的注意,可否避免危险的发生;4、该行为是否为常用的作业;5、该行为在实施地点方面是否不合适;6、该行为对公众的价值大小。二、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须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高度危险作业常常是为了完成某项既定的任务,通常表现为一种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科研活动和自然资源勘探等活动,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活动以及的军事活动一般不纳入高度危险作业的范畴。2、须有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事实,可以分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其中,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人身损害包括致伤、致残、致死三种情形。在人身损害发生时,因生命权、身体权或健康权受侵害而符合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3、须有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鉴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中,应当适当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是为社会一般人的观念所认可的,相当因果关系就应当被认定为成立,除非加害人一方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因果关系的存在。

第1种观点: 高处作业证适用的范围:1、凡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处作业的范围;2、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比如攀爬在高楼外墙上的清洁工作者以及门窗安装人员等。高处作业证,由应急管理部颁发的高处作业证(工种全称: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操作证。),是从事登高架设作业或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工作的人员必须考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这个证取得后每三年需要复审一次,在国家官网可查验真假,是全国通用的一类证书。法律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一条 作业高度h 分为四个区段:2m ≤h≤5m;5m 30m。第二条 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一)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二) GB/T4200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三) 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四) 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五)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六)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七)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八)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 mm 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九)GB3869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十)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十一)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第2种观点: 法律客观:《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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