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健康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劳动法对低温的规定

劳动法对低温的规定

来源:华佗健康网
第1种观点: 防寒过冬安全知识转载2016-01-2115:24:21一、煤火取暖须防煤气中毒。出现煤气中毒事故的主要原因,首先是使用不合格的炉具取暖;其次是烟筒老化漏气;再是使用炉具不当。在使用炉具(含土暖气)时,要检查其是否完好,若有破损、锈蚀、漏气,要及时更换。检查烟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物。烟筒接口要顺茬接、安装风斗要及时,并经常检查烟道和风斗,加添煤炭后要及时盖好炉盖,睡觉前务必检查炉火是否封好,风门是否打开。若发现有人煤气中毒,应首先打开门窗通风换气,将中毒者盖好被子抬到空气流通处,并尽快送往有高压氧舱设备的医院抢救。另外严禁用酒精、煤油、汽油点炉子。二、消除电热毯隐患。电热毯连续通电时间过长,如无恒温保险装置容易引发火灾事故。另外,电热毯长期揉搓而断裂,也会引起火灾。预防电热毯引发火灾,首先要注意绝缘,防止短路。电热毯如有破损,切不可随意拆修,要请专业人员修理。为防止一时疏忽忘记切断电源,可以使用三通插头,一头插电灯,一头接电热毯,这样入夜开灯时电热毯便通电升温,睡觉关灯后电热毯也随之断电。电热毯应尽量避免折叠受潮,长期不用的电热毯再用时要仔细检查有无漏电现象,一旦起火,首先要断电源,再设法将火扑灭。三、电暖气、电炉子、电热风、空调大功率用电设备使用安全注意事项1、使用前应先计算一下电器同时开启时总功率是否超出,如强行使用会导致跳闸,保险丝熔断。2、使用电器前应认真检查用电设备和电路、电源开关和插座是否完好、可靠,发现隐患及时找专业人士排除。3、使用大功率用电器时,一个插座上尽量保证只接一个插头,使用电暖器时不允许倒置、依靠或覆盖其他物品。四、冬季防火注意事项进入冬季,少雨雪,多风天气,空气干燥,易发生火灾。为了预防火灾发生,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防止超负荷用电引发火灾。2、防止电器、煤火、气加温导致物品过热燃烧起火。3、有易燃、易爆的单位要严禁烟火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4、不允许乱扔烟头或躺在床上吸烟。5、要熟悉发生火灾处置方法,要熟知消防器材存放位置,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这就是一些防寒过冬劳动安全知识,请参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高温劳动保护的措施:1、改善工作条件,配备防护设施、设备;2、加强个人防护;3、加强卫生保健和健康监护;4、制订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高温劳动保护的措施:1、改善工作条件,配备防护设施、设备;2、加强个人防护;3、加强卫生保健和健康监护;4、制订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1种观点: 防寒过冬安全知识一、煤火取暖须防煤气中毒。出现煤气中毒事故的主要原因,首先是使用不合格的炉具取暖;其次是烟筒老化漏气;再是使用炉具不当。在使用炉具(含土暖气)时,要检查其是否完好,若有破损、锈蚀、漏气,要及时更换。检查烟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物。烟筒接口要顺茬接、安装风斗要及时,并经常检查烟道和风斗,加添煤炭后要及时盖好炉盖,睡觉前务必检查炉火是否封好,风门是否打开。若发现有人煤气中毒,应首先打开门窗通风换气,将中毒者盖好被子抬到空气流通处,并尽快送往有高压氧舱设备的医院抢救。另外严禁用酒精、煤油、汽油点炉子。二、消除电热毯隐患。电热毯连续通电时间过长,如无恒温保险装置容易引发火灾事故。另外,电热毯长期揉搓而断裂,也会引起火灾。预防电热毯引发火灾,首先要注意绝缘,防止短路。电热毯如有破损,切不可随意拆修,要请专业人员修理。为防止一时疏忽忘记切断电源,可以使用三通插头,一头插电灯,一头接电热毯,这样入夜开灯时电热毯便通电升温,睡觉关灯后电热毯也随之断电。电热毯应尽量避免折叠受潮,长期不用的电热毯再用时要仔细检查有无漏电现象,一旦起火,首先要断电源,再设法将火扑灭。三、电暖气、电炉子、电热风、空调大功率用电设备使用安全注意事项1、使用前应先计算一下电器同时开启时总功率是否超出,如强行使用会导致跳闸,保险丝熔断。2、使用电器前应认真检查用电设备和电路、电源开关和插座是否完好、可靠,发现隐患及时找专业人士排除。3、使用大功率用电器时,一个插座上尽量保证只接一个插头,使用电暖器时不允许倒置、依靠或覆盖其他物品。四、冬季防火注意事项进入冬季,少雨雪,多风天气,空气干燥,易发生火灾。为了预防火灾发生,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防止超负荷用电引发火灾。2、防止电器、煤火、气加温导致物品过热燃烧起火。3、有易燃、易爆的单位要严禁烟火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4、不允许乱扔烟头或躺在床上吸烟。5、要熟悉发生火灾处置方法,要熟知消防器材存放位置,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这就是一些防寒过冬劳动安全知识,请参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高温劳动保护的措施:1、改善工作条件,配备防护设施、设备;2、加强个人防护;3、加强卫生保健和健康监护;4、制订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高温劳动保护的措施:1、改善工作条件,配备防护设施、设备;2、加强个人防护;3、加强卫生保健和健康监护;4、制订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1种观点: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一、劳动法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律部门中具有指导性、纲领性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劳动关系运行中的特定事项或劳动关系当事人某一特定行为的具体规定。基本原则一般并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亦不需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实现的方式。因而,基本原则的内容在明确性程度上显然低于调整劳动关系的具体规定。但是基本原则所覆盖的事实状态远远地大于具体规定。劳动法的某一具体规定只能对一类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基本原则却可以调整整个劳动关系运行领域。2、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反映了劳动法律部门的本质和特点。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着高度的稳定性,只要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基本原则是不会改变的。劳动法对某一类行为的具体规定或标准可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变动,如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改变等,但基本原则则是相对稳定的。4、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对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均具有约束力。劳动法律制度中的各类具体规定不能与基本原则相抵触,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的劳动关系。二、劳动法的几个特征: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3、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劳动法没有规定室内多少温度以上可以高温休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3种观点: 劳动法有没有规定低温作业有低温津贴?劳动法有没有规定低温作业有低温津贴劳动法里没有低温津贴,但是《最低工资规定》里有。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19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