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是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是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是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是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是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是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四条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内幕信息知情人,一般是以是否知悉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标准,并不局限于公司内部人员,还包括外部由于工作性质或所任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相关公司本身,具体而言:一是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是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是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是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是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是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是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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