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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证券交易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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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内幕信息知情人,一般是以是否知悉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标准,并不局限于公司内部人员,还包括外部由于工作性质或所任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相关公司本身,具体而言:一是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是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是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是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是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是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是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是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是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是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是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是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是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四条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内幕信息知情人,一般是以是否知悉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标准,并不局限于公司内部人员,还包括外部由于工作性质或所任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相关公司本身,具体而言:一是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是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是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是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是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是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是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是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是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是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是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是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是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四条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内幕信息知情人,一般是以是否知悉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标准,并不局限于公司内部人员,还包括外部由于工作性质或所任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相关公司本身,具体而言:一是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是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是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是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是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是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是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中国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内幕信息知情人,一般是以是否知悉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标准,并不局限于公司内部人员,还包括外部由于工作性质或所任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相关公司本身,具体而言:一是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是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是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是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是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是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是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并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并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相关公司人员、证券监管人员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1种观点: 内幕信息获取者范围包括发行人及其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公司高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收购人及重大交易方高管、证券交易机构人员、工作人员、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规定人员。法律分析一是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是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是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是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是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是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是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拓展延伸证券信息知情人员的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罚证券信息知情人员在证券市场中拥有特定的信息优势,因此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信息知情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披露内幕信息。一旦证券信息知情人员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可能会面临严厉的违规处罚,包括罚款、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规定,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信息知情人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证券从业资格等。在严重违法情况下,相关机构可能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也会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可能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如暂停交易、撤销上市资格等。综上所述,证券信息知情人员的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罚是保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只有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才能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结语证券信息知情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披露内幕信息。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严厉违规处罚。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也会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可能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关键,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内幕信息知情人,一般是以是否知悉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标准,并不局限于公司内部人员,还包括外部由于工作性质或所任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相关公司本身,具体而言:一是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是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是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是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是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是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是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内幕信息知情人,一般是以是否知悉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标准,并不局限于公司内部人员,还包括外部由于工作性质或所任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相关公司本身,具体而言:一是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是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是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是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是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是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是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内幕信息知情人,一般是以是否知悉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标准,并不局限于公司内部人员,还包括外部由于工作性质或所任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相关公司本身,具体而言:一是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是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是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是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是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是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是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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