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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中小企业融资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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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项目融资】项目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类型 项目中小企业融资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80年代传入我国,并且在一些国内外大型投资项目中得到了成功运用,越来越受到广大筹资者的青睐和推崇。如辽宁省移动通信GSM系统、广西来宾电厂B厂、北京东郊热电厂等,其主要类型有:中小企业融资租赁、BOT中小企业融资方式、ABS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境外基金方式等。 1.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相对于实物租赁的另外一种租赁方式,目前运用较多。主要是投资者购置设备资金匮乏时,由设备出租方购进设备,再出租给项目投资者使用,项目投资者按照约定时限、额度及范围给付设备价款、贷款利息及手续费,租赁期满,项目投资者取得设备所有权。 2.BOT中小企业融资。BOT是“建设经营转让”英文编写,在我国称为“特许权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其涵义是我国或地方通过特殊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项目的中小企业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许可期限内,外商投资企业拥有所建造设施所有权,并可向设施使用方收取合理的费用,由此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特许期届满,外商投资企业将设施无偿交给签约方的或所属机构。 3.ABS中小企业融资方式。ABS是英文ASSETBACKED SECURMEATION的缩写。它是以项目所属资产未来预期收益为基础和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而募集资金的一种证券化的项目中小企业融资方式。 4.境外基金方式。这种方式的运作都是汇集众多个人投资者的资金,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和运作,投资、理财专家根据设定的目标,将资金分散投向特定的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归还个人投资者,管理机构只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融资途径不畅通。从内源融资来看,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不尽人意,一是中小企业分配中留利不足,自我积累意识差。二是现行税制使中小企业没有税负优势。三是折旧费过低,无法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需要。四是自有资金来源有限,资金难以支持企业的快速发展。从外源融资来看,中小企业可以选择银行贷款、资本市场公开融资和私募融资等三种渠道,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渠道方面并不畅通。(二)融资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1)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主要依靠自身积累、严重依赖内源融资,外源融资比重小。单一的融资结构极大地制约了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做强做大。并且在外源性融资中,中小企业一般只能向银行申请贷款,主要表现为银行借款;(2)在以银行借款为主渠道的融资方面,借款的形式一般以抵押或担保贷款为主;(3)在借款期限方面,中小企业一般只能借到短期贷款,若以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科技开发为目的申请长期贷款,则常常被银行拒之门外。(三)融资成本较高。企业的融资成本包括利息支出和相关筹资费用。与大中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借款方面不仅与优惠利率无缘,而且还要支付比大中型企业借款更多的浮动利息。同时,由于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多采取抵押或担保方式,不仅手续繁杂,而且为寻求担保或抵押等,中小企业还要付出诸如担保费、抵押资产评估等相关费用。正规融资渠道的狭窄和阻塞使许多中小企业为求发展不得不从民间高利借贷。所有这些都使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债券。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各级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七)买卖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企业常用融资方式有:1、银行贷款;2、小贷公司贷款;3、典当行;4、P2P融资;5、融资租赁;6、股票筹资;7、债券融资;8、信用担保融资;9、股权融资;10、增资扩股;11、产权交易;12、票据贴现;13、贸易融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 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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