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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卡换了后取不出公积金的钱

来源:华佗健康网
第1种观点: 公积金银行卡的钱不能转出,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1、公积金提取方式选择有误:如果用户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选择了错误的提取方式,可能会导致公积金银行卡的资金无法转出。例如,如果用户选择了线上提取方式,但银行卡信息填写有误,可能会导致资金无法正常到账。2、材料不全:公积金提取需要提供一系列材料,包括身份证、公积金卡、购房合同(或租房合同)等。如果材料不齐全,也会导致提取失败。3、账户被冻结:如果公积金账户被冻结,那么用户将无法提取账户内的资金。这时,需要联系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具体情况。4、公积金联名卡异常:公积金联名卡异常也可能导致公积金提取失败。一般可以前往银行了解具体的情况,恢复正常状态后可以再次提交公积金的提取申请。公积金办理流程:1、银行选择:个人根据需要在交通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和北京银行在北京地区所有网点,或在建设银行(部分网点)中自由选择联名卡申领银行;2、申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柜台办理联名卡申请手续,在完整填写好个人信息后,申请人应当明确和银行约定是否需要卡面印制姓名拼音以及是否配发“住房公积金对账簿”;3、银行审核:银行对申请资料真实性、是否符合办卡条件、与公积金中心比对相关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于不能通过审核的,银行告知其具体原因;4、制卡和发卡:对于通过审核并选择卡面上不需要印制姓名拼音的,银行现场制卡并发放给申请人。对于选择卡面印制拼音姓名的申请,银行与申请人另行约定发卡方式与时间。综上所述,如果已经按要求提供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且已办理了提取手续,后因个人储蓄账户的问题导致无法转账成功的,无需重新提供提取资料,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与中心系统个人信息一致的本人储蓄账户原件、复印件一份到住房公积金网点办理确认手续即可。如系统提示“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号不存在”,可能是职工提供的转出单位登记号有误或账户挂在封存部。【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是不可以取出来的。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2种观点: 可能是需要激活,可以拿着公积金提取的银行卡到银行办理,但是前提是已经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过公积金的提存。法律依据:《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data-filtered="filtered">(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data-filtered="filtered">(二)离休、退休的;data-filtered="filtered">(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data-filtered="filtered">(四)出境定居的;data-filtered="filtered">(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data-filtered="filtered">(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data-filtered="filtered">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data-filtered="filtered">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data-filtered="filtered">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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