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和植物检疫失职罪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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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在动植物检疫工作中,相关检疫人员严重失职,对应检物品未进行检疫或出证延迟、错误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
对于因本罪而使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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