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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与雇用关系答辩状(3篇)

来源:华佗健康网

承揽与雇用关系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答辩人收到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并没有将案件事实如实向法院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

  二、答辩人不同意将婚生女______交由被答辩人抚养。

  首先,______是女孩子,已经______周岁多,读________年级,处于青春期,正是课业负担日益加重与个人人格性格建立健全的关键时期,需要家长给予更多的陪伴与照顾。可事实上,被答辩人本人长期在外打工,甚至时常出国打工几年都不回家,倘若将______交由被答辩人抚养,实际上被答辩人本人根本无法承担起照顾女儿的职责,最终的结果就是将孩子丢给被答辩人的父母,但两位老人现毕竟上了年纪,照顾孩子会越来越吃力。考虑到两位老人年龄较大且文化程度不高,未来无法有效负担起对孩子生活的照顾与学业辅导,更谈不上对孩子精神世界的交流与引导。答辩人作为______的母亲现长期在______生活,很少外出打工,会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陪伴与照顾孩子的成长。因此,答辩人认为孩子的抚养权交由自己,会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其次,需要向法庭澄清的是,答辩人并非像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言的那样对孩子不闻不问,缺乏承担作为母亲的责任。而事实情况是这样的,答辩人因婚后至今只生育有______一个女孩,被答辩人及其父母重男轻女的思想导致被答辩人父母对答辩人多有埋怨,一家人时常为了生育二胎一事争执不休,家庭关系日趋紧张。孩子出生后的奶粉、衣物等用品大多都是由答辩人用其婚前辛苦打工积累的钱支付的,被答辩人收入明显高于答辩人,却鲜有在孩子身上花过钱。被答辩人作为家庭中妻子与自己父母之间沟通的纽带,对双方之间的矛盾不仅不从中劝和调解,反而一个人出国打工,把问题全部交给了答辩人。答辩人为了避免与被答辩人父母矛盾的激化,也考虑到家庭经济状况不好,想多挣点钱贴补家用,才被迫选择外出打工。即便答辩人在外打工,也是时常回来探望女儿,关心女儿的生活与学习,在自己每月收入只有______元的情况下,还坚持每年给孩子购买______元的保险。相反,被答辩人自己却是先后两次出国打工,每次一去就是两年,根本没有承担起作为父亲的义务。综上,答辩人已长期居住在______,不再外出打工,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照顾关心孩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的抚养权归于答辩人一方更为妥当。

  三、关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答辩人的意见如下:

  第一,被答辩人诉状中提出的位于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答辩人用婚后夫妻财产去购买时,答辩人并不知情,且被答辩人在第一次起诉时也未予提及,存在故意隐瞒的嫌疑,有剥夺答辩人合法财产的主观故意。该商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购买时用了______元,如今的市值肯定高于当时的购买价,应当以现在评估的价钱予以依法分割。此外,商铺至今已经对外出租了两年,每月的租金______元,共计______元。因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所有租金一直都是由被答辩人一直收取,答辩人一分钱没有拿到。答辩人认为,租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理应予以依法分割。

  第二,除了被答辩人诉状中提及的商铺,还有一些夫妻共同财产,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未予提及。

  首先,被答辩人自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__年底先后两次出国打工,所得收入______万余元全部在被答辩人一人处,该笔款项也未用于任何夫妻共同的生活开支。

  其次,被答辩人出国打工期间,外经公司按照规定每月会支付给答辩人______元的生活费用,________年共计______元。该笔款项全部由被答辩人的姐姐代为领取,答辩人分文未获。由此可见,被答辩人在收入明显高于答辩人的情况下,却多年未向家庭生活支付过一分钱,婚后财产答辩人大多都不知悉。故上述钱款请求法院在调查清楚事实情况的基础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依法分割。

  四、除了上述财产的分割问题,答辩人还有如下事项请求法院在判决时予以支持。

  首先,关于拆迁房屋的问题,因答辩人婚后将户口调到了被答辩人处,在农村拆迁房屋登记时,答辩人也分到了______平方米的住房面积。考虑到答辩人自己分得的面积无法达到一套房屋的面积,剩余的面积数额还需要答辩人自己花钱去购买,可答辩人收入水平很低,每月的工资都几乎花在了日常开销上,加上近两年身体又不好,看病吃药的费用全是一个人负担,已经没有任何积蓄,根本无力去购买。答辩人请求法院在综合考虑答辩人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在财产分割部分对答辩人予以照顾,保证其离婚后的一套基本住房需求。

  其次,答辩人的户口一直是在被答辩人处,考虑离婚后若被答辩人将其户口迁出,答辩人就无法获得新农合的保险待遇。故答辩人请求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裁决保留答辩人______亩的农村田地份额,以确保答辩人离婚后还能享有新农合保险待遇,也是对其今后生活的保障。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庭在查清案件事实情况的基础上,予以采纳,从而维护答辩人合法正当的权益。

  此致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承揽与雇用关系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关于“__________与原告__________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被告均不存在雇佣关系。

  1、答辩人与原告______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受雇于被告______而非答辩人,且其报酬由被告何X支付,足见原告事实上系受雇于被告______,其与答辩人不存在雇佣关系。

  2、答辩人与被告______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_____》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答辩人将搬运工地提升架的任务交由被告______承揽,并一次性支付其承揽报酬;且被告何X为完成承揽任务,还雇请了原告为其提供劳务。由此可知答辩人与被告间为承揽合同关系。

  二、原告以答辩人系“发包人”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答辩人认为,作为搬运工地提升架的承揽人并不需要有相关资质,故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向答辩人主张赔偿无事实依据。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所述“发包人”应限于仅指《_____》中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或与建设工程合同类似的合同关系中的“发包人”。

  因建设工程事务中,若施工承包方无相关资质则劳动者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将剧增,故司法解释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考量而有此规定。但若对“发包人”的定义进行任意扩张解释,将大多数普通、简单的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做人”都归类为“发包人”,则会不当的对“定做人”苛以重责,不符合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亦有违民法公平之原则。

  故答辩人认为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1、对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答辩人即使存在过错,亦属轻微过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应由作为雇主的被告______及直接侵权人被告许美丽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2、关于赔偿数额,答辩人认为:

  1、误工费计算不符合客观事实,误工时间为______天,以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______元/年计算为计算标准,误工费应为______元。

  2、护理费用不符合客观事实,护理期限为______天,以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______元/年为计算标准,护理费应为______元。

  3、原告主张交通费的损失,但其提供的部份证据的真实性、与治疗之间的关联性均存在疑问,故答辩人对此不予认可。

  4、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______元/天,计算______天共______元。

  5、营养费数额偏高,应为______元。

  6、残疾赔偿金数额过高,原告为农村居民,故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______元/年为计算标准,伤残九级十级,残疾赔偿金应为______元。

  7、精神损失抚慰金数额过高,可由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承揽与雇用关系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

  住所地:

  被答辩人(原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地:

  因被答辩人公司诉答辩人所谓物业合同服务纠

  纷一案,答辩人于20__年月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起诉书》以及开庭传票。

  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诉讼主体不合法。

  根据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京政

  容发〔20__〕61号“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供热单位应当和居民采暖用户直接签

  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

  因历史原因,各供热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自治组织签订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采暖费

  代收代缴协议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与采暖用户签订的供热采暖合

  同,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修改、调

  整或解除。

  截止目前,我与公司未修改或签订供暖、制冷

  合同,我与供热公司供暧制冷费多交少交,公司无权向

  法院起诉我。

  二、原告提交的诉讼请求计算依据不符合北京市相关文

  件。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

  的通知》京价(商)字〔20__〕372号文件,燃油(柴油)、燃气

  (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

  暖季35元。

  因室的房产证标明的房屋属于公寓(住宅),

  供热公司应按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计算供暧及制冷费。

  且室就是按这个标准收取。

  三、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合法。

  原告提交了一份由

  居委会开具的《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1

  该证明未经答辩人授权,属无效证明。

  2居委会无权改变房屋的

  设计用途。

  该证明不仅无效,且更进一步说明室是住宅只

  能用于居住。

  四、居民供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

  的房屋设计用途为准。

  根据《关于规范供热单位收费服务行为有

  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容发〔20__〕92号)第二条指出“居民供

  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为

  准”,清楚地指明了计费依据。

  当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设计

  用途与实际用热情况不一致时由谁认定?认定标准是什么?如

  何认定?什么叫“实际用热情况”?北京市市容委没有明确规定。

  物业公司无权代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更无权代市容委判定“实际

  用热情况”,否则供暧收费市场将会发生混乱!造成大量的住宅

  存在实际用热情况争议,法院将会不胜其烦!且北京市市政市容

  委也不是价格的制定单位,无权代发改委判断每个采暧用户供热

  收费标准。

  五、违约金计算没有依据。

  被答辩人仅是代收收付供暧及

  制冷费,没有合同约定,无权收取违约金。

  合同约定的仅是物业

  服务费的滞纳金计算办法。

  六、被答辩人无权代供热公司判断房屋使用用途,且错误

  地判断了答辩人房屋的使用用途。

  答辩人与个人签订租房协议,

  房屋使用人用于居住。

  因本房屋房本设计用途为公寓,工商局不

  能注册,该使用人未能将房屋用于经营。

  因做为员工休息室,费

  用由单位出,故物业发票抬头写的是租房个人所在公司。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随意夸大应收供暧及制冷费,并在此基

  础上索要巨额违约金,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被答辩人

  还以供暧补充协议的形式截留交给热力公司的供暧费,并且越权

  毫无根据地多要供暧费,严重违反了《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答辩人保留对其提起反诉的权利。

  答辩人特具上述意

  见,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

  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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