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整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 健全公共安全系统,
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重预防工作体制,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例的规定,联合本省实质,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地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别管控
(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察管理,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该坚持关隘前移、 源泉管控、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 应该健全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其余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 并保障安全生产资本投入。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 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 ,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归入本单位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计划 ,展开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
业环境的 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备举措、 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 的有关知
识和技术。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依照可视、有痕、便利、适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
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见告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工具, 用于本单位各层级、 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许出租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设备,应该在特意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许承包、 租借合同中,商定波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有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拜托社会服务机构供给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 安全生
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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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增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领
导,协调停决重要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做事处、各种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应该
依照职责做好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有关工作, 并辅助上司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执行监察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
领域主管部门应该依照各自职责,执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新闻媒体应该采纳多种形式, 展开
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法律、 法例、规章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民众的安全生产风险与事故隐患防备意识。
第二章 风险因素辨别管控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执行以下风险管控职责:
(一)成立包含辨别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种类、主要管控
举措、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二)依据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色,逐级编制并公布风险散布图;
(三)依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状况,实时改正完美相应
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成立危险作业、动能隔绝上锁挂牌、风险岗位应急处理等管理制
度;
(五)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安排特意课时对风险辨别方法微风险管控
举措进行培训;
(六)按期评估剖析和改良有关管理制度,并见告从业人员;
(七)其余风险管控职责。
第九条 风险因素辨别分为全面辨别和专项辨别。
自本规定实行之日起三年内,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每年组织展开一次全面
辨别。本规定实行满三年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件的生产、经营、储藏、装卸单位应该每年展开一次全面辨别;其余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每三年起码展开一次全面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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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许生产经营因素发生重要变化,
高危作业实行前, 新
技术、新资料试验或许推行应用前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该实时展开专项辨
识,并依据辨别状况实时调整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分层次逐级区分和确立风险因素评估单元,
并依据评
估的目标、范围、专业技术力量等客观状况,选择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风险辨 识方法。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对以下因素展开全面辨别:
(一)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
(二)一般设备设备和特种设备,能源隔绝、机械防备等波及安全生产
的设备设备及其查验检测状况;
(三)建筑物、修建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
产经营有关相邻的环境、场所随和象条件;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备和安全作业行为;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抢营救等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拟订和落真相况;
(六)其余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依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 综合考虑职业病
危害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 将辨别出的风险确立为重要、 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明。
对重要危险源、极易造成重要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应该确立为重
狂风险。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依照风险等级,逐个拟订风险管控举措,
明确管控要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此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该拟订特意管控方案。
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使用新设备、 更改工艺技术过程中, 以及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该对相应的风险从头进行辨别、拟订管控举措或许管控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每季度起码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举措
和管控方案的落真相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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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展开生产经营活动前或许交接班时, 应该
进行风险确认微风险管控举措预知、 设备设备检查等安全确认, 并实时清除新产生的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应该对作业场所、设备设备、物件寄存等波及安全的事项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每年起码展开一次风险管控动向评估, 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该立刻展开评估。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方案、安全技术举措的拟订,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将风险、 管控举措或许管控方案在风险部
位、岗位或许车间进行公示。 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明显地点、要点部位和有关设备设备上应该设置显然警告标记、表记,建立包含分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举措等内容的公示牌(板)。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旅行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玻璃栈桥、悬空桥梁、人行隧(廊)道等设备,还应该依照规定的距离、密度、内容设置安全风险警告牌(板),防止造成不测损害。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展开安全生产检查, 应该比较风险管控信息
台账(清单),检查风险部位、风险管控举措或许管控方案的落真相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依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 (清单)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 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应该包含排查的风险部位、 风险管控举措、风险失控表现、渎职部门和人员、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时
间等内容;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应该包含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举措、达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包含按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依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 按期展开安全生产检查, 排
查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起码组织并参加一次, 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起码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起码组织一次,班组每日组织一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展开专项排查:
(一)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 法例、规章、标准以及规程拟订、
改正或许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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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备设备、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的;
(三)歇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许险情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展开安
全生产专项整顿活动的;
(六)天气条件发生重要变化或许预告可能发生重要自然灾祸, 对安全生
产组成威迫的。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对以下因素展开隐患排查:
(一)从业人员能否存在违犯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备能否切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标准要求;
(三)能否依照有关法律、法例、规章和强迫性标准规定成立实行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
(四)其余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依照各自行业的重要事故隐患判断标准,
将隐患等级确立为一般隐患和重要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 应该拟订隐患整顿方案
并组织实行,除去隐患。整顿方案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隐患清单;
(二)治理的标准要求;
(三)治理的方法和举措;
(四)经费和物质的落实;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工时安排;
(六)治理的时限要求;
(七)安全举措和应急方案;
(八)复查工作要乞降安排;
(九)其余需要明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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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隐患整顿方案实行前应该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负
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详细负责整顿人员进行论证, 必需时能够邀请专家参加。
第四章 监察管理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余行业
领域主管部门, 应该自本规定实行之日起六个月内, 拟订并公布各自看管、 主管行业领域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许引导,每两年订正一次。
拟订指导手册或许引导应该切合有关法律、 法例和本规定第十条、 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该
依照有关法律、法例、规章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的自辨自控、隐患的自
查自改工作推行分级分类看管, 经过增强信息化看管等手段, 实现数据共享、 动向看管。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归入安全生产年度监察检查计划, 并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主体责任状况进行随机抽查。
安全生产监察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 应该比较风险
管控信息台账(清单)与隐患治理信息台账,要点检查风险的辨别、分级和管控以及隐患的排查、分级和治理等内容。
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 应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刻进行整顿、 除去隐
患;此中,对发现的重要事故隐患应该依法作出停产休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或许设备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成立重要隐患督办制度, 健全重要隐患排查整顿、 案件查办、 违纪公司处罚和追诘问责等清单工作体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将重要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由、 危害程度和整顿难易
程度、治理方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报
告。对重要隐患隐瞒不报或许不依照行政决定进行整顿除去隐患的, 降低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或许列入失期名单,并向社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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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鼓舞社会力量参加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做事处和各种开发(园)区管理机构
能够依据工作需要, 经过购置服务、 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等方式, 宽泛听取
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建议和建议,改良工作举措。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犯本规定,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时更正,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成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
(二)未按规定展开全面辨别或许专项辨别的;
(三)未按规定拟订风险管控举措或许管控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展开风险管控动向评估的;
(五)未按规定展开隐患排查、确立隐患等级的;
(六)未按规定拟订隐患整顿方案或许未按方案组织整顿的;
(七)未按规定报告重要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犯本规定, 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
有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顿指令、除去隐患的,责令停产休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犯本规定, 未设置警告标记、 表记,未建立
公示牌(板)的,责令限时更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举措和管控
方案落真相况、 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 其余行
业领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犯本规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赐予处罚;组成犯法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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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执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领导责任和辅助责任的;
(二)未执行监察管理职责的;
(三)未按规定拟订、公布和订正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
册或许引导的;
(四)其余滥用职权、玩忽职责、营私作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细小公司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小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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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国家和本省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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