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统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分类
1、事故统计
(1)生产事故统计(包括工伤事故);(2)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统计;(3)火灾及其它事故统计。2、工作统计
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统计;
二、统计范围
(1)生产事故统计指生产作业过程中(包括单位公务用车、施工工程车辆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发生的事故;
(2)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统计指在建或建成的公路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3)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统计指各单位建筑物、设备、仓库、等发生火灾和其它事故。
3、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统计包括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基本情况。
三、统计办法
1、各类事故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表统计时间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
2、统计工作自下而上进行,由各部门统计人员按《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统计表》进行统计填写,于当月27日前上报项目部安办,安办根据各部门上报的《报表》认真核实后,进行综合统计,填写《报表》,于次月1日前上报。各部门填写报表需一式二份,其中项目部留底一份,上报安办一份。
3、对未结案的事故可先填报经济损失估计、责任估计,待事故处理结案后,重新调整填报,并在报表中给予说明。
四、加强领导
1、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的领导,选择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人员担任统计工作,每月检查各类统计报表填报情况。
2、统计人员必须真实、准确进行各类数据统计,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统计表。
3、事故部门、个人和统计人员不得隐瞒不报、故意拖延不报。
五、处罚
1、对统计工作不认真、数字不真实、不按规定进行填写、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的,将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
2、统计人员失职、渎职、隐瞒不报、故意拖延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石门县冉至闫公路工程S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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