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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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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计算机信息安全计算机运维,保证中心内部计算机与网络信息安全,适应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需要,阻止计算机网络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计算机运维人员离岗离职时,办公室应即时取消其计算机涉密信息系统访问授权。计算机运维人员离岗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我中心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本单位承诺或负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的义务,直至该秘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而不论离职人员因何种原因离职,都无权擅自公开。

第三条 离职人员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本单位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我中心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四条 离职人员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我中心提出离职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我中心的财务包括记载着我中心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离职人员自备的,则视为离职人员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本单位。我中心应当在离职人员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离职人员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但秘密信息可以从

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我中心将信息复制到本单位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有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下离职人员无需将载体返还,我中心也无须给予离职人员经济补偿。

第五条 离职人员离职时,应将计算机运维时使用的电脑、U盘及其他一切存储设备中关于计算机运维相关或与我中心会有利益关系的信息、文件等内容交接给本领导,不得在离职后以任何形式带走相关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由医院网络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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