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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来源:华佗健康网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AQ-SG203-2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交底工序或 工程名称 参加对象 及人数 交底地点 丽水市生态产业集聚区水阁至腊口公路工程 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 路基施工安全 编 号: 合同段: LLTJ-I 交底时间 共 人 交底人 年 月 日 午 记录人 路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施工前,应先做好施工场地布置和施工场地的排水,确保排水畅通。对挖方地段施工机械停置位置,制订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施工中注意安全防护,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在电力杆周围3m范围内,不准挖坑、挖沟、取土。如在电力杆附近铲土、堆土时,必须符合《电力维护规则》的规定。电力杆两侧各10m范围内和地下电缆两侧各3m范围内不建房、搭棚。施工车辆不在电力线跨度最高点至地面不足4.5m的地段通过。如必须通过,则向电力部门申请办理电力线升高手续,并制订安全措施后再通过。在施工挖坑、挖沟、铲土时,保证不影响“三电”设备的正常使用,不造成设备隐患。 (3)翻斗汽车从符合《技规》限界要求的电力线路下通过时,为防止翻斗车碰断电线路,在电线路两侧不少于5m处设置限界架(高度距电线路最低点低0.3m),车辆从限界架下通过时限速5km/h,如紧靠电杆通过,则增设电杆保护桩。限界架和保护桩在使用完后立即拆除。 (4)采用机械填筑路堤应在填土区边缘设置安全标志;土方机械作业时,无关人员不得靠近施工机械;在挖掘机土斗的回转半径范围内,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小型夯实机械停用时应切断电源。采用重型压路机压实时,分层填筑时应适当加宽填筑宽度,确保压实机械的安全 (5)挖方地段施工,首先在路堑顶部修好排水沟,才能开挖。开挖断面要作好临时排水沟,防止路基浸水,影响边坡稳定。 (6)深路堑地段要避免在雨季施工,并专项指定保证安全的措施,严格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分级开挖,及时支护,确保路堑边坡稳定。开挖时经常注意坡面的稳定,加强监测。如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经过妥善处理,确保安全后才能继续施工。路堑开挖作业应与装、运作业面相互错开,严禁上下重叠作业。 (7)软土地基加固所采用的各种桩机要安放稳、牢固,防止倒塌事故的发生。 (8)路堑石方爆破作业 爆破员必须经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公安机关审核后的有效操作证,方准上岗作业。 运输爆破器材必须事先办理《爆破物品运输证》,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装卸和押运符合有关要求;爆破器材必须贮存在专用库房内,现场临时炸药库的炸药、雷管、导爆管存放数量符合要求并分库存放,库内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建立爆破器材入库验收制度,建立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由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建立爆破器材现场领用登记制度,每天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库房。 路堑石方爆破作业要制定安全措施,要求做到:装药前,距爆破区域10m划为爆破禁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技术人员测量钻孔深度,检查是否有水等,每个雷管需经检查后方可加工起爆药包;装药时应严格按结构装药,并按要求准备填塞物,并保证填塞长度,同时要特别注意防止石块充填到孔内,砸断电线,产生拒爆;爆破宜选择晴朗天气,排除一切带电设施,严格按要求联接网络,接头用胶布包好,完成后应由技术人员认真检查后方可警戒起爆;爆破前确认一名爆破总指挥,安排人员在爆破区域200m范围内进行警戒,总指挥确认各哨位完全警戒后,发起爆令起爆;爆破完5分钟后,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检查是否有拒爆现象等。 爆破施工时,要指定一名爆破工作领导人在现场负责全面工作。按规定要求采取防护、警戒措施,专人指挥;装药量、装药结构及堵塞质量,必须符合钻爆设计要求。已装置炸药的炮孔必须适当地用土覆盖及保护,必要时设置炮被防护。爆破时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危险区进行警戒,严禁人、畜、车辆进入。 爆破后,要对爆区进行严格、细致、全面的安全检查,对危及人身及行车安全的危石、落石必须及时清除,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对每次爆破的地质状况、主要参数、爆破效果等,要做详细记录并进行分析,及时调整参数。每次爆破后做好安全评估工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9)需挖台阶地段,挖台阶要自下而上进行,随开挖随填筑压实,保持台阶稳定。 (10)桥涵缺口的锥体和台后路基填土采用顺序作业,填土和夯实作业避免相互干扰;锥体护坡上不得停放夯实机具,作业人员不得在护坡下休息。 主要危险因素、危险特征及防范措施: 1、高边坡及基坑坍塌造成的伤害;2、交通伤害;3、临边防护不当造成的伤害; 4、物体打击造成的伤害;5、岩石路基爆破造成的伤害;6、在挖运机械作业半径内造成的伤害;7、违章操作机械设备造成的伤害。 防范措施: 1.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复工换岗未经安全岗位教育,不操作。2.特殊工种人员、机械操作工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无有效安全上岗操作证,不操作。3.施工环境和作业对象情况不清,施工前无安全措施或作业安全交底不清,不操作。4.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岗位无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交底,不操作。5.安全帽和作业所必须的个人防护品不落实,不操作。6.脚手架、吊蓝、塔吊、井字架、龙门吊、起重机械、电焊机、钢筋机械、木工平刨、圆盘锯、搅拌机等设备和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搭设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不操作。7.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排除,威胁人身和财产安全时,不操作。8.凡上级或管理干部违章指挥,有冒险作业情况时,不操作。9.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作业、易燃爆作业、有带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等其他危险作业的,均应由指派,并安全交底,未经指派批准,未经安全交底和无安全防护措施,不操作。10.隐患未排除,有自己伤害自己,自己伤害他人,自己被他人伤害的不安全因素存在时,不操作。 参加人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注:参加人员签名可用签到单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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