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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华佗健康网


中 国 中 煤 能 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中煤安〔2014〕11号

文件

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煤安〔2010〕69号)废止。

中煤集团 2014年1月9日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含股份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及参股并负责安全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 企业分类

第三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分类安全监管。按照主业性质、

生产规模、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管理难度、从业人员数量及管理跨度,将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分为A(A1、A2)、B(B1、B2)、C类(见附件1)。

(一)A类企业:煤炭生产、基建(二、三期)、矿建施工、煤化工生产企业。

其中,A1类企业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管理3座及以上生产、基建(二、三期)煤矿,其中一座及以上矿井至少存在煤和瓦斯突出、高瓦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老窑威胁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之一;

2.管理3个及以上生产经营有毒、易燃、易爆化学品煤化工厂; 3.管理3个及以上矿建施工工程处(公司);

4.同时管理煤矿(生产、二、三期基建)、煤化工生产厂、矿建工程处总数达3个且存在上述1或2所列灾害之一的多元化企业。

A2类企业:除A1类之外其他A类企业。

(二)B类企业:地面建筑(安装)施工、煤机装备制造和煤炭基建(一期)、煤化工基建企业。

其中,B1类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煤矿基建(一期); 2.煤化工基建;

3.管理3个及以上地面建筑(安装)施工工程处; 4.管理3个及以上煤机装备制造工厂。 B2类企业:除B1类之外其他B类企业。

(三)C类企业:除A、B类外集团公司其他二级企业。

第四条 基建矿井首采面开始生产即纳入生产矿井安全管理和考核范围;煤化工工厂开始试车即纳入生产工厂安全管理和考核范围。

第五条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年度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根据企业变化情况,提出企业分类意见,报请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六条 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要求,坚持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 煤矿、矿建施工、煤化工企业及所属矿(处、厂)要按照集团公司《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说明》(中煤安〔2013〕178号)、《矿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说明》(中煤安〔2013〕305号)、《煤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说明》(中煤安〔2013〕308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每年要结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至少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并及时修订完善。其他企业要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建立修订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煤矿、矿建施工、煤化工企业及所属矿(处、厂)按照《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中煤安〔2010〕801号)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建立健全领导带

班下井(现场)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现场)制度要明确带班下井(现场)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现场)的个数、在井下(现场)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现场)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交接班、档案管理、考核奖惩等内容。其它生产施工企业应建立适应本单位实际的领导干部下现场制度并严格执行和考核。

第九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要推行持表式、走动式安全检查方式,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深入性,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每次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单位制定措施,按期整改,安监部门组织验收,形成闭环后,归档备案。煤矿和矿建施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每月下井要按照《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深入煤矿井下和矿建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中煤人字〔2005〕105号)执行,煤化工及其它企业要制定领导班子成员下现场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十条 企业每季、所属单位每月要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的现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决定事项形成纪要印发并跟踪督办。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监局长例会,每年对安监局长进行一次年度述职和考核。各企业要建立完善安监矿(处、厂)长例会、年度述职和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一)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按照集团公司《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煤安〔2010〕800号)、《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体系(试行)》(中煤总工〔2012〕263号)、《煤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体系(试行)》(中煤总工〔2013〕54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煤安〔2013〕243号)等规定,建立健全现场执行、技术保障、安全监督等业务保安体系,完善管理机构,配齐相关人员,主持召开安委会(安全办公会),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大检查和安全活动,研究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分管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负责具体建立、运行技术保障体系,统筹组织编制安全技术规划、应急救援预案、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审定本企业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规程,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三)分管生产(基建)负责人,负责具体建立、运行现场执行体系,负责组织和落实生产(基建)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四)分管安全负责人,负责具体建立、运行安全监督体系,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

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监察、统计分析、信息报送、跟踪督促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五)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各部门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业务保安责任。

(一)技术部门是技术保障的责任主体,对技术管理不到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组织审查项目设计可行性并不断进行优化;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现场变化,及时修订补充完善;牵头编制安全风险状态报告,开展安全风险预控和专业隐患排查;编制煤化工厂总体试生产、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异常工况处置、开停车、设备检修、改造、变更工艺方案等。

(二)生产(部门)单位是现场执行的责任主体,对现场执行不到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生产部门要统筹组织生产(基建)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优化生产组织,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建设;生产(基建)单位要严格执行规程、措施、方案、规范、标准、流程、岗位安全红线,落实值班、跟班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现场安全管控。

(三)安监部门是安全监督的责任主体,对安全监督不到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从可研、初设、安全专篇,到建设、施工、生产全方位安全监督;监督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工会负责根据企业生产、营销、管理、服务等不同行业、不同班组性质和工作内容,研究制定班组建设中、长期规划,并分类制定符合班组工作实际的安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职工代表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督促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多元化投资及委托管理等形式的企业,要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形式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四章 监督体系

第十六条 按照《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煤安〔2010〕80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煤安〔2013〕243号)等规定,建立和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并不断加强安监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第十七条 A1类企业要设立专职分管安全负责人和独立的安全管理部门;A2类、B1类企业要明确分管安全负责人和设立独立的安全管理部门;B2类企业要在有关职能部门中明确安全监管职责。

煤矿(生产、二、三期基建)、工程处、煤化工生产厂要设立专职分管安全负责人和独立的安全管理部门,其他单位要明确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按照“层次分明、各有侧重”的原则,明确集团总部、二级企业、矿(处、厂)三级安全监管职责和工作重点。

集团公司主要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建立符合中煤实际的安全管理体系,重点推进安保型企业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着重监管安全监管体系、制度、流程和业务保安责任的建立和落实,跟踪、督促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对所属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

二级企业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安全工作部署,检查和指导所属单位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重点监管所属单位风险预控体系、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隐患排查、安全保障投入、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红线、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等的落实。

三级矿(处、厂)主要负责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编制标准流程、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等;重点对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和流程执行及现场隐患整治情况以及“三违`”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章 安全风险预控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构建以安全风险报告编制、重大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红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风险预控体系,系统梳理生产、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明确安全管理重点,制定防范事故措施,规范安全管理行为,超前预控安全风险。

第二十条 按照《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报告暂行规定》(中煤安〔2013〕590号),煤矿(工程处、工厂)依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每年年初对年度内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制定预防措施,并编制安全风险报告,企业对风险报告组织评审;集团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安全风险报告,按部门职责及业务分工,对高级安全风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企业、煤矿(工程处、工厂)根据年度安全风险报告,明确高、中级安全防控工作分管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责任,企业对高级安全风险实施挂牌督办和现场重点盯防;煤矿(工程处、工厂)分管负责人对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并组织落实风险防范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等工作,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满2年或生产系统、工艺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要重新进行辨识评估,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等检查检验,每年年初将重大危险源建档情况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管理办法》(中煤安〔2013〕328号),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到全员排查、持表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实施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闭环管理,按照分类分级治理原则,逐一落实整改方案、责任人员、整改资金、整改

期限和整改措施。集团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隐患排查;二级企业每季度、煤矿(工程处、工厂)每月、区队(项目部、车间、科室)每旬由主要负责人组织进行一次隐患排查;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要挂牌督办。

第二十三条 安全红线是安全生产不能逾越的底线,按照《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红线规定(试行)》(中煤安〔2013〕622号),结合企业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安全管理红线和岗位红线,并制定考核细则,规范、约束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安全红线管理作为各级隐患排查和反“三违”的重点,定期对红线掌握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违反红线规定的,要严肃责任追究。

第六章 安全质量标准化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全面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各企业及所属单位要按照《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保型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核办法》,完善考核细则,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要采取动态和静态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动态考评力度,年度动态考评分数不低于60%。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全年对所属煤矿、工程处、煤化工工厂、煤机制造工厂(公司)、煤炭销售区域分公司、选煤厂、发电厂考评覆盖率为100%,对矿建施工项目部考评覆盖率不低于40%。

煤矿、煤化工企业每季度对所属单位考评覆盖率为100%;矿建施工、建筑安装公司每季度对所属工程处考评覆盖率为100%,

每半年对所属项目部考评覆盖率为100%;工程处每季度对所属项目部考评覆盖率为100%。

第二十七条 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管理,企业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计划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审定后统一下达年度达标计划。

第七章 安全培训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及所属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煤人〔2013〕132号)规定,健全安全培训管理体系,贯彻落实持证上岗、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严格安全培训评估和检查,以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强化现场操作技能为重点,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及所属单位要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安全培(复)训档案。

第三十条 企业及所属单位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要结合本单位安全培训需求、持证情况、劳动用工和生产计划,明确安全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组织单位、培训时间等内容,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和复训,并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和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对有关人员要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才

能上岗。

第三十三条 新入职员工,要先组织参加安全培训,经测试合格后才能上岗。煤矿(生产、基建)、矿建施工、煤化工等企业对新入职员工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地面建筑企业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其他企业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进行不少于8学时的再培训。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大规程”、岗位应知应会、事故案例分析、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

第三十四条 煤矿(工程处、工厂)要加强全员安全培训,每年组织在职员工结合岗位安全、生产工艺和流程要求,以安全岗位红线、规程措施、标准规范、应急处置等必知必会和应知应会知识为重点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并经测试合格后上岗;要举办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落实师傅带徒弟,建立师带徒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区队(车间、项目部)根据生产实际,利用班前会、班后会、集中学习时间,开展“一日一题、一周一案、一月一考”等日常安全教育,提高一线员工安全素质。

第三十五条 强化安全培训评估,单位每半年要使用问卷调查、比较评估和集体讨论等方法,通过学员反映,学员培训前后安全知识、技能测试和“三违”行为的比较,评估安全培训质量和效果,依照评估结果,对课程内容设计、授课质量、培训方式等进行改进。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和考核制度,企业每半年、煤矿(工程处、工厂)每季度对安全培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执行、安全培训档案建立情况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年终对安全培训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考核。

第八章 外委队伍(承包商)管理

第三十七条 自营队伍,是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殊工种、重要岗位操作工等属于企业正式职工的队伍;外委队伍(承包商),是指由发包单位引进具备相应资质,承担企业部分生产、基建工程、作业活动的成建制组织。

第三十八条 煤矿、煤化工工厂等单位使用外委队伍前,各企业要组织审查并确定外委队伍资质、队伍数量和人员定编;企业或煤矿(工厂)按照审查意见录用外委队伍,并把录用情况报企业备案。

矿建施工、地面建筑安装等单位使用外委队伍前,各工程处要组织审查并确定外委队伍资质、队伍数量和人员定编,统一组织招聘录用,并把录用情况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三十九条 煤矿、矿建施工、煤化工企业定期对外委队伍的资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安全管理协议履行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严格外委队伍招投标标准流程,外委队伍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方可录用。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三)年度审验合格;

(四)外委队伍拥有结构合理、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团队,并能够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第四十一条 煤矿、煤化工厂所属发包单位要和外委队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

安全管理协议必须包括下列内容:双方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目标和安全过程管理、安全投入保障、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风险预控、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质量标准化、事故应急救援、检查考核、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煤矿(生产、基建)要向外委队伍提供和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煤化工工厂要在承包商进驻前,对其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内容包括: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坠落、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等方面的危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发包单位要把外委队伍纳入自营队伍管理体系,按照统一体系建设、统一生产调度、统一安全培训、统一监督检查、统一考核奖惩“五统一”安全管理原则,实施统一协调、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一)统一体系建设

1.统一按照集团公司安全责任、风险预控、安全质量标准化、防治水技术管理、“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等体系,要求外委队伍设置相应的生产、安全和技术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

2.统一对外委队伍编制的施工组织方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等技术文件进行审批并督促宣贯落实。

(二)统一生产调度

1.统一参加发包单位组织召开的各种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生产活动,并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决议。

2.统一建立劳动用工档案,动态掌握外委队伍人员变化情况,审查认可外委队伍负责人、生产安全技术负责人、主要生产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的变动情况,并定期更新。

(三)统一安全培训

1.统一把外委队伍作业人员纳入本单位的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加强规程、措施、应知应会等内容的培训,建立外委队伍安全培训管理档案。

2.统一要求并督促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的培训和复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

(四)统一监督检查

统一组织对外委队伍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领导带班(值班)、隐患排查、安全红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制度落实情况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五)统一考核奖惩

统一把外委队伍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奖惩体系,统一执行安

全风险抵押、安全目标考核、安全管理考核、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隐患排查治理、“三违”处罚、安全红线管理等规定。

第九章 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和较大涉险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上一级单位调度、安监等部门以及单位负责人报告,并逐级报告至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和安全监察局,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事故单位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上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按照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奖罚办法和安保型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第四十五条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和救援,事故上报情况,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造成事故主要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见附件3、附件4),并于次季度首月5日前和次年度1月10日前报集团公司。

第四十七条 事故救援结束后,企业要根据地方政府的事故调查报告,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按照《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修订)》(中煤安〔2011〕12号),追究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及时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上报集团公司。

第四十八条 内部承包(发包和承包单位均属集团公司的单位)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所在企业和负责人一并按照《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奖罚办法》和《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修订)》(中煤安〔2011〕12号)等办法进行考核处罚。

第十章 应急救援

第四十九条 企业及所属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综合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专项应急预案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企业所属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要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第五十条 企业及所属单位每年要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完善应急措施。要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避险、逃灾、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十一条 煤矿、矿建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还应当和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装备。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预案实施的需要,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

第五十二条 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强化源头控制,依靠科技进步,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五十三条 不断改善员工生产作业环境,坚持科学发展,维护员工权益,注重环境卫生和“两堂一舍”的达标管理,加强煤矿矿井粉尘危害、地温热害治理和煤化工、煤机制造工厂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管理等,为员工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第十二章 安全文化

第五十四条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大力宣传 “安全为天,生命至尊”、“良好的作业环境加上规范的操作行为就等于安全”等一系

列先进的安全理念,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营造安全氛围,努力追求“零死亡”目标。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中煤集团关于加强班组建设的意见》(中煤办〔2012〕266号),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按照工作内容指标化、工作要求标准化、工作步骤程序化、工作考核数据化、工作管理系统化,制定完善班组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积极开展班组建设,并严格考核。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煤集团党委关于落实党管安全责任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煤党〔2013〕46号)和《中煤集团群众安全工作管理办法》(中煤工〔2013〕13号),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落实党管安全责任制度和措施,充分发挥群监会和协管会的作用,着力构建党管安全责任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持续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第十三章 安全科技和投入

第五十七条 煤炭生产、矿建施工、煤化工生产、建筑安装施工、煤机制造等企业及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制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定期对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国家未规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其他行业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需要提取和使用,确保安全投入。

第五十八条 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围绕冲击地压、深部地热、瓦斯灾害、煤层自燃、水害及采空区探测、大型煤化工成套技术、新型化工合成催化剂及工艺示

范、含酚污水处理和高浓盐水零排放技术示范等领域,实施科技创新,推广使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四章 考核奖惩

第五十九条 完善安全激励政策和考核机制,集团公司实施安全目标和安全管理考核相结合,强化安全过程管理。企业负责人安全预奖分为安全目标预奖和安全管理预奖两部分,单独考核奖惩,安全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以年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形式下达。

第六十条 企业负责人安全预奖考核按照《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奖罚办法》执行。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修订)》(中煤安〔2011〕12号)执行。

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按照《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保型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核办法》执行。

安全红线管理考核按照《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红线规定(试行)》(中煤安〔2013〕622号)、企业安全红线和岗位红线考核细则执行。

安全责任落实、业务保安体系建设、外委队伍(承包商)管理、安全培训、安全风险预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等内容,纳入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预奖考核。

第六十一条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制定安全目标、日常安全工作考核细则,量化分解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逐级落实到各单位,

严格考核兑现,充分发挥经济杠杆在安全工作中的作用,职工安全收入挂钩比例要达到总收入30%以上。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办法中提及的文件和规定,如有修改,按修订版执行。

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分类表

企业类别 企业名称 平朔集团 大屯公司 进出口公司 A1 中煤金海洋公司 中煤华晋能源公司 A 中煤建设集团 中煤第一建设公司 中煤第五建设公司 中煤龙化公司 鄂尔多斯分公司 A2 中煤陕西公司 中天合创公司

焦化公司 鄂尔多斯能源化工公司 中煤蒙大化工公司 装备公司 B1 B B2 C 新疆分公司 中煤建安公司 综合利用公司 除A、B类外集团公司所属的所有二级企业

附件2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企业名称: 事故时间 事故单位 事故现场 负责人 姓名 电话 事故单位 姓名 负责人 电话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地点 事故已死亡(失踪) 死亡: 人数 一、事故简要经过 二、事故现场情况及救援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其他情况 失踪: 事故重伤 人数 备注:发生死亡事故、2人以上重伤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事故需及时填报。

附件3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季报表

填报单位: 20 年 季度 第 页 共 页 序事故时间 号 事故地点 事故单位名称 事故概况 事故原因 事故类别 (含失踪) 失(万元) 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备注 1 2 3 4 5 备注:(1)表中“事故类别”按以下分类填写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窒息 20.其他 (2)交通运输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列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3)一般事故只填报死亡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事故

单位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4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年度报表

填报单位: 20 年 第 页 共 页 序号 1 2 3 4 5 6 事故级别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其他 合计 总计起数(起) 死亡人数(人.含失踪) 重伤人数(人)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备注 单位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分送:领导,存档(2)。

中煤集团办公厅 2014年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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