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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来源:华佗健康网


改革现有模式,建立监督委员会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08级金融A班 朱琳 0719213027

摘 要:当前我国的金融业已经呈现出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在后WTO 时代,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将更加迅速。2008年,金融危机因次贷危机而爆发。2009年,二板市场也即将上市。在此背景下,我国已有的机构性金融监管模式将面临挑战。改革迫在眉睫。

关键词:金融监管 ;模式改革; 监督委员会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从无到有,从改革开放前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集金融业务与管理于一身,到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逐步成立,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职能,再到今天随着分业经营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巩固,我国确立了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一行三会”的金融调控监管模式。

然而,我国加入WTO后,必须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全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国民待遇,并且公布通过具体措施来对金融企业放松管制和开放金融市场的计划时间表。这就促成了我国金融监管走上了放松管制之路。加上国外大部分为混业经营,而我国为分业经营,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势必需要改革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规则。

所以我认为,我国有必要改革现在的金融监管模式。而改革的方法,是建立一个立于三会至上的中国金融监督委员会。这样,可以在原来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保持不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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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对一些重复监管地带和监管盲区进行系统的监管。

(一) 我国金融监管的进程——改革要不断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而一直到1979年,我国基本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揽一切金融业务的“大一统”金融体制,这时候的中国人民银行是名副其实的“全能银行”,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全能银行”不仅在业务上成立了四大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等,在监管上也形成了当前“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

1) 建国以来到1984年

建国以来到1984年,我国实行的是“大一统”的金融体制,当时没有监管当局,没有监管对象,也没有监管法律法规。

2) 从1984 年至1992 年底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证监会的成立迈出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第一步。

3) 从1993 年到1998 年

1994年,三家政策性银行成立,这为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市场化监管奠定了基础。

1996年我国加入国际清算银行并参加巴塞尔委员会,在规范现场检查、境外稽核、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导和推行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制度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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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

4) 从1998 年到2003 年

1997年金融危机以罕见的速度在亚洲迅速蔓延。中国的金融体系从1998年起进行了结构性调整。

1998年4月,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与原中国证监会合并为正部级的中国证监会。

1998年11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保监会,专司对保险业的监管,而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银行、信托业的监管,这是今天“三驾马车”结构的雏形。

5) 银监会成立至今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对外挂牌,履行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相关职责。

2003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颁布,成为我国第一部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

至此,中国金融监管的“三驾马车”真正齐备,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分工监管体制形成。

但是,“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在现在的中国市场上蹦出的混业经营的苗头,我们十分有必要改善我们目前的监管模式,以应对更多想不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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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改革迫在眉睫

在WTO体系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还较落后,金融监管“滞后”现象突出,监管中尚存在许多问题。

1) 各金融监管部门自成系统,缺乏配合。我国目前分业监管体制的目的是实现监管的专业化分工,提高监管效率。2000年9月初,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虽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然而,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银行、证券、保险相互代理业务的发展,金融机构业务日益走向综合化。这种分业监管体制容易造成某些领域的监管真空,也容易由于监管责任不明确而造成重复监管,提高了监管的成本。

2) 监管对象上,重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轻视了金融业务本身的风险监管。现行的垂直监管体系和各项法规重在金融机构本身的监管,而现在金融创新的浪潮,使金融机构之间在许多业务上存在交叉经营。这种针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容易出现某些金融业务监管的真空。

3) 监管内容不完备,监管法规存在许多漏洞。在监管内容方面,重视金融机构经营范围的合规性监管,对金融业的风险监管不足。同时,还继续保留存款和贷款利率管制,使金融机构缺乏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价格机制即信贷产品的定价权,也不利于资金的优化配置。

4) 监管手段相对落后。由于我国金融机构长期以来与政府联系密切,商业化程度低,加之国有银行的资产业务量占全国银行业资产的比重为70%左右,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偏重于行政手段,对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的使用还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在指标量化管理、风险量化监测等方面较落后。在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方面,缺乏利用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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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和经济计量模型等方法预测单一金融机构的总体风险和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这使得金融监管人为因素多,主观性强,往往是金融违法事件发展到严重程度时才被发现,难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预警和预防性监管的作用。

总体来说,我国现在的金融监管模式对风险监管还处于薄弱阶段。如果出现重大的风险问题,极有可能像美国一样,出现危机而没有监管手段,导致我国的金融业出现动荡。正因为如此,我们现在十分有必要改善我国的监管模式,发现缺点、漏洞后及时改革完善。使我国的监管处于能够应付重大危机、考虑更加全面的一个监管体制。

(三) 实行混业经营是必然趋势——改革的必要性之一

在我国进入WTO之后,我国银行的垄断格局将被彻底被打破,外资银行全方位进入中国,和中资银行展开真正的“同台竞技”。同台竞技需要有相同的“规则”才有真正的竞技公平。但是,我国银行业实施的是分业经营,而外资银行实施的是混业经营。虽然这些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分公司实施的是分业经营,只做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但是他们的母公司却是做混业经营业务的。这样,他们就相对于我国的商业银行有了很大的优势。

1) 可满足客户全方位的需求。 中国的优质客户中大多数都有国际化经营业务,这些客户需要的不仅仅是贷款、结算,更需要全球范围内兼并、重组等多方面的服务。外资银行虽然受国内分业制度的限制,但可以把客户资源介绍给境外从事混业经营的分支机构,从而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大型企业客户会转移到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银行,从而使中资银行在高端客户的竞争上处于劣势。

2) 可获得范围经济的好处。 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银行在经营主导产品的同时,可以向客户推荐其混业经营的其他附加金融产品,在获得降低平均经营成本的同时,利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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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种业务上获得的声誉来拓展其业务。

3) 具有金融产品创新优势。 外资银行长期在境外实行混业经营,具有较强的设计开发新型金融产品的能力。他们能够经常调整和创新服务项目,设计出高附加值、个人特色强、集银行、证券、保险特点于一身的复合型金融产品,满足客户的多层次需求。

4) 可获得信息优势。 银行提供信息服务种类越多,提供融资的可能性越大。实行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具有私人信息,因而在降低信息成本和对非所有者管理人员的监督上具有效率优势。

这四点优势,都是因为他们的母公司长期是以混业经营来经营业务,不论从经营时间、经营经验、经营范围、创新能力各个方面角度来考虑都是对我国银行的冲击。这些银行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全能型的混业经营模式对中资银行形成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如果不尽快放开对国内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限制,经过一段时间后,外资商业银行的混业优势将逐步显现,市场份额将不断增加,从而对中资银行形成威胁。因此,我国的监管必须在这方面加强,这不仅具有理论的必要性,而且也有实现的紧迫性。

(四) 美国次贷危机给我们的启示——改革的必要性之二

美国次贷危机最早显现迹象是在2007年2月,当时汇丰控股最先发出警告,称由于大批低收入房贷客户无力偿还贷款,公司为其在美国的房屋按揭业务增加18亿美元的坏账拨备。需要指出的是,当时市场上很少有人注意到问题的严重性,但实际上这是一个已经孕育了很久的危机。早在2000年,美国经济学家、前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委员爱德华·葛兰里奇就已经向当时的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指出了快速增长的居民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可能造成的风险,希望美国有关监管当局能够“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在2002年,他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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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拉响警报,认为“一些次级房屋贷款机构没有任何监管,它们的贷款行为最终会危及美国人实现拥有住房和积累财富的两个美国梦想”;到2004年5月,他更是明确地指出,“快速增长的次级房屋抵押贷款已经引发贷款违约的增加,房屋赎回的增多以及不规范的贷款行为的涌现”;在他2007年9月逝世不久前发表的文章里,葛兰里奇揭示出美国的金融监管存在着严重的空白和失控问题,“次级房贷市场就像是狂野的美国西部,超过一半以上的这类贷款由没有任何联邦监管的独立房贷机构所发放”。

今天我们再次重温葛兰里奇的文章时感到非常遗憾,葛兰里奇的警告并没有得到美国主要货币和监管当局高层的重视。究其原因,有很多因素,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葛兰里奇的绝大多数同事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相信任何从事放贷的金融机构都有能力控制它们的风险。正如格林斯潘在他2007年的新书《动荡年代》里所阐述的那样,“政府干预往往会带来问题,而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只有在市场自我纠正机制威胁了太多无辜的旁观者的那些危机时期里,监管才是必要的”,他们认为监管往往或者总是会妨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但是就是因为太过于相信市场调节,而不注重风险的监管,便导致了现在的问题。所以,总结这次次贷危机所暴露出的美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主要教训,包括两点

1)任何一个国家的监管体制必须与其经济金融的发展与开放的阶段相适应,不管监管体制如何选择,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不能在整个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带来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在现代金融体系里,无论风险管理手段多么先进、体系多么完善的金融机构,都不能避免因为机构内部原因或者市场外部的变化而遭受风险事件的影响,这是由现代金融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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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和金融机构的高杠杆率、高关联度、高不对称性的特性所决定的,现代金融体系内的风险产生和传递完全呈现出了新的特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以格林斯潘为代表的一代美国金融家们所拥戴的“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的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思想和主张确实存在着索罗斯所指出的极端市场原旨主义的缺陷。

所以,综合而言,我国现在在金融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既要大力发展金融业,同时,又要处理好金融监管的空白部分。对那些风险应该做到全覆盖,这也是建立金融监督委员会的一个重要作用。可以弥补一行三会之间的空白。

综上所述,现在我国金融业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势必会逐步走向混业经营的道路,因为混业经营的好处众所周知:为资金更合理的使用、更快的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助于金融各个领域之间发挥协同作用,减少或避免拮抗作用;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等。但是,如果走向混业经营,那么我国现在的“一行三会”的模式就会受到局限性,很多交叉业务就会形成监管空白,从而引起美国次贷危机这样的因为监管空白而带来的巨大损失。同时,美国次贷危机也警示我们,要无时无刻的关注风险监管。对任何一个小风险都应该有足够的重视,才能防患于未然。这也就是建立金融监督委员会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之一。最后,建立金融监督委员会,还能将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责分离出来,使中央银行更加专注于货币政策领域。

至此,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将更加明朗,更加协作,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郭田勇《从国际金融危机看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未来》国际金融报2008-12-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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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欣《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思考》

【3】陈伟《金融监管的十字路口》中国经营报2007-1-19

【4】纪琼骁《略论构建对中国金融监管者的监管机制》武汉金融2008,(12)

【5】刘磊,曹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商界2009,(9)

【6】曹凤岐《中国金融监管体系需要大改革》2009

【7】吴志攀《中国金融监管的“中国模式”》2008

【8】徐以升《中国金融监管模式之变》2007

【9】尹洪霞《构建我国功能性金融监管框架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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