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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来源:华佗健康网


1、抓赌博,没收物品不开清单:

(1)王某开赌局,并收取场地费,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2)警察李某拒绝开具扣押物品清单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警察李某不仅应当与王某及在场见证人一起查点物品,而且应给王某开具一份扣押物品清单,并让王某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本案,经调查,两幅字画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王某,而是王从刘某家里偷来的,刘某为其合法所有者,公安机关应当把字画退还给刘某,刘某请求退还物品合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淫秽物品,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本案,钱某虽未参与赌博,但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违禁品,公安机关应予收缴,并按照规定处理,钱某的返还请求不合法。

2、以在公园 拉客招嫖 和“卖淫”:

(1)对孙某以“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卖淫”分别裁决、合并执行错误,应以“卖淫”定性处罚。对孙某的卖淫所得200元人民币,应当予以追缴,而公安机关对此款未作处理。

(2)对周某的嫖娼行为决定警告并处罚款错误,应当拘留并处罚款。

(3)对周某当场收缴罚款错误。因为周某在甲市有固定住所,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4)孙某申请行政复议,对其罚款不停止执行,派出所对孙某的罚款暂缓执行不当;其同乡李某在当地无常住户口,不符合担保人条件;孙某申请暂缓执行拘留不符合法定条件,拘留处罚不应当暂缓执行。

(5)行政拘留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派出所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权。

(6)朱某的行为已构成“旅馆业对住宿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漏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3、值班民警小李一人抓赌博只扣3000元:

(1)对赌博人员单处罚款三千元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三千元罚款只能和拘留并处。

(2)没收赌资、赌具不当。《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3)向于某扣押3000元不当。因为于某和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于某并非知道王某所还3000元系赌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被

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4)检查时民警只有一人,检查公民住所未经批准,开具检查证明文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5)只开具了一份扣押清单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4、集市上有人出售淫秽光碟:

(1)民警传唤李某是错误的,传唤是针对违反治安管理人,而李某购买淫秽影碟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并无规定是违法行为。

(2)传唤胡某不通知其家属是错误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3)民警对刘某住所的检查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扣押物品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

(4)民警口头传唤刘某错误。因为刘某非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该使用

书面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明文规定。

(5)告知胡某、刘某事项有遗漏,未告知听证权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个人拟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将罚款交到民警手中是错误的,违背了罚缴分离原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均为本地居民,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不能当场收缴。

5、某村张三在家私制鞭炮被扣押派出所:

本案执法中存在问题。

(1)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而本案只有民警一人进行检查,是违法的。

(2)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而民警小赵未出示。

(3)检查公民住所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而本案却未开具、出示。

(4)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而本案却未制作。

(5)对检查发现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进行扣押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后,

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而本案民警现场扣押时却未如此。

(6)办案民警让张三到派出所,是口头传唤,但却未依法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7)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而本案传唤却未及时通知张三家属。

6、刘某半夜爬窗进入林某的家中盗窃手提电脑拿花盆砸林某:

(1)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规定,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林某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林某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刘某损害,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抢劫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尽管林某造成了刘某轻伤,因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所以林某不负刑事责任。

7、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

(1)甲成立故意伤害罪。甲与乙共谋教训丙,并与乙殴打丙致其重伤倒地,但在乙继续踢打丙致其死亡前,甲对乙的继续侵害行为进行劝阻,说明甲在主观上只有伤害丙的故意,并无剥夺丙生命的故意,因而构成故意伤害罪。

乙成立故意杀人罪。乙在行为实施前主观上即有杀死丙的心理态度,并在殴打丙致其

重伤倒地后继续踢打丙直至其死亡,说明乙主观上对丙的死亡结果积极追求,具有杀死丙的故意,客观上也积极实施剥夺丙生命的行为造成丙死亡的后果,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

(2)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丁在楼下望风,丁对甲、乙伤害丙的事实并不知情,丁对丙的损害结果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因而对丙的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3)对甲、丁的行为应定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甲、丁都应对盗窃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丁在楼下望风,客观上甲也实施了从丙家盗窃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丁虽然不知道详细的盗窃数额,但丁主观上明知甲实施盗窃,客观上仍对甲的盗窃行为通过望风予以积极帮助,与甲有实施盗窃行为的共同故意,因而与甲构成共同盗窃,对甲盗窃5万元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丁只是起次要的辅助作用,系从犯。

(4)丁的行为构成自首。丁虽然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但丁对丙的死亡并不承担责任,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交待了本人与甲共同实施盗窃犯罪并分得赃款的事实,符合自首条件,应认定为自首。

8、甲乙刑满释放到丙家盗窃巨款并致其轻伤:

(1)甲、乙二人共同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甲、乙的行为符合该条规定,其行为性质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2)甲构成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甲因故意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

毕后,在不到1年内又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抢劫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累犯条件。

(3)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其原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不能构成累犯;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对其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9、甲教唆一个15周岁男孩乙与一名女青年强行发生性行为:

(1)甲教唆乙违背女青年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二人涉嫌强奸罪。乙15周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虽然没有具体实施强奸行为,但教唆乙实施强奸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属于共同犯罪。

(2)甲教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15岁的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年龄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抢劫货车司机:

(1)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2)询问证人姚某、李某和被害人许某;

· (3)勘验作案现场;(4)扣押王某作案时使用的凶器;

(5)对许某的伤情进行鉴定;(6)对王某的人身进行搜查。

11、强某和高某“飞车抢夺”:

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对强某继续盘问不当,因为强某是在其住处被抓获的,应当直接使用传唤;

(2)强某高某主要犯罪地在B县,A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当,应由B县公安机关管辖;

(3)以抢劫罪立案不当,应以抢夺立案;

(4)对高某传唤不当,一是不能异地传唤,二是不能口头传唤;

(5)对高某使用手铐不当,对高某既非拘传,又不符合强制传唤条件,不能使用手铐;

(6)将高某关在候问室不当,高某是被传唤到派出所的,不是被继续盘问人;

(7)对高某讯问不及时,小邱和小胡未在刑拘24小时内对其进行讯问,违反规定;

(8)对高某超期刑拘,派出所发现高某不满16周岁,不符合刑拘条件,未立即解除刑拘;

(9)对高某取保候审不当,高某不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对其取保候审;

(10)对高某担保方式不当,取保候审不能不能同时适用担保人和保证金两种担保方式。

12、集资诈骗 :

(1)搜查作为一种侦查措施,应当在立案后进行,在案件未立案前实施搜查是违反规定的。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执行搜查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本案中一名侦查员和审计局工作人员执行搜查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并当场制作《搜查笔录》,张某仅出示工作证是不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4)张某扣押帐薄给公司出纳打收条不对,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

(5)搜查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6)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到市检察院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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