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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寻衅滋事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公(高)行罚决字〔2021〕287号

来源:华佗健康网


孙xx寻衅滋事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公(高)行罚决字

〔2021〕287号

【主题分类】

【发文案号】洪公(高)行罚决字〔2021〕28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100 【处罚日期】2021.05.19

【处罚机关类型】/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淮安市洪泽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洪泽县 【处罚对象】孙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7 16:49:11

淮安市洪泽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1 / 3

洪公(高)行罚决字〔2021〕287号

被处罚人孙xx。

现查明:2020年06月17日04时许,何xx、孙xx一伙人与孙xx、吴x一伙人在洪泽区大庆南路老步行街二楼8090KTV喝酒、唱歌,双方无故进行滋事打架,何xx与孙xx误以为拉架的宋必勇打了何xx,于是两人使用拳头对宋必勇进行殴打,宋必勇无伤。孙xx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行政拘留10日。

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淮安市洪泽分局送达xx拘留所执行拘留。

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银行交纳罚款。 2 / 3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安市或淮安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江浦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淮安市洪泽分局

二○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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