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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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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

得税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07.09.25

• 【字 号】穗地税发[2007]227号 • 【施行日期】2007.1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

务资料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9月25日 穗地税发[2007]227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广州市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

2. 广州市外籍人员境内居住和工作时间记录表 3. 广州市外籍人员变动情况表 4. 广州市外籍人员离职报告表

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外籍人员:

(一)任职、受雇或履约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或机构从事非独立劳务的外籍人员;

(二)因履约等而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或机构提供独立劳务的外籍人员;

(三)其他负有非独立和独立劳务纳税义务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 外籍人员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实行外籍人员工作单位负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人员的税务资料申报管理。没有工作单位的外籍人员,应自行向广州市辖区内经常工作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资料申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人员工作单位是指外籍人员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广州市辖区内工作所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以及其他机构或组织。

第五条 外籍人员或其工作单位委托代理人申报办理有关税务资料申报事宜的,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外籍人员税务资料申报管理主管税务机关是外籍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区(市)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

第二章 税务资料申报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外籍人员,应在其任职、受雇或履约的当月向工作单位填写《广州市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护照或通行证复印件; (二)境外任职合同和派遣证明;

(三)境外单位最近月份支付工资明细表(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四) 境外最近工资薪金收入纳税申报表。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在外籍人员任职、受雇或履约的次月申报缴纳或解缴个人所得税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本单位工作外籍人员下列资料:

(一)《广州市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 (二)护照或通行证复印件;

(三)境内外任职合同和境外单位派遣证明;

(四)境外单位最近月份支付工资明细表(包括奖金、津贴证明、福利政策等资料)或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五)境外最近工资薪金收入纳税申报表; (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一)、(二)、(三)项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在变化的次月申报缴纳或解缴个人所得税规定期限内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项所述的外籍人员、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外籍人员为本单位提供独立劳务的,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于劳务合同、协议签订后7日内,将劳务合同或协议、劳务提供者身份证明、职业证明、支付报酬标准和形式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二)外籍演员、运动员从事文艺、体育演出活动的,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应在取得宣传、文化或体育主管部门演出许可批文后7日内,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演出合同、演出计划(包括时间、地点、场次)、报酬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报送演出活动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演出合同和演出计划内容如有变化的,应在内容变更后7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三)聘用外籍教师、研究人员的院校、研究机构单位,应在签订聘用合同后7日内,将劳务合同、职业证书、劳务报酬和福利政策等相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

务机关。

(四)其他情形的外籍人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外籍人员从事劳务的性质,要求外籍人员工作单位提供相关税务资料。

第十条 外籍演员、运动员和外籍教师、研究人员,凡是为执行我国与外国(地区)所签订的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而在我市从事文化、体育活动或工作的,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以及外籍人员工作所在教学、研究机构应在外籍人员工作后7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我国政府同对方国家(地区)政府间签订的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和外籍人员的个人居民身份证明,并附送按照上述协定或计划签署的演出合同或劳务服务合同等资料。

第十一条 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在年度终了的次月申报缴纳或解缴个人所得税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工作外籍人员《广州市外籍人员变动情况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外籍人员工作单位,应要求外籍人员如实提供出入境记录证明备查,并在年度终了的次月申报缴纳或解缴个人所得税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工作外籍人员《广州市外籍人员境内居住和工作时间记录表》。

第十三条 外籍人员发生离职、解雇、调回境外工作以及其他离职情形(以下统称离职),其工作单位应在外籍人员离职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外籍人员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广州市外籍人员境内居住和工作时间记录表》及《广州市外籍人员离职报告表》。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外籍人员未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或者外籍人员工作单位(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

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外籍人员、外籍人员工作单位(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外籍人员及其工作单位或代理人弄虚作假,瞒报有关纳税资料,或者以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造成偷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区(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公安、劳动、文化、体育、科技、外事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本辖区外籍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外籍人员税务资料管理,采取纸质、电子档案共存的方式,实行以企业为单位的一人一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个人所得税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广州市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 报送日期: 年月日 中文姓名 出生日期 国籍(地 英文姓名 性别 出生地 何国(地区)税收区) 有效证件号 码 居留许可号 码 在华住址 在华工作单 位名称 单位税务登 记证号码 在华工作部 门 居民 □护照 □通行证 □回乡证 □台胞证 劳动就业证号码 邮政编码 单位行业性 质 企业注册资 本 自 职 务 期 限 至 是否在华□是 □职业 单位董事 否 联系电话 在华工作性质 境外单位/雇主(中英文) □来华任职、受雇□受境外单位/雇主派谴临时来华工作、提供劳务 □ 其他 是否投资 者 (股东) 境外地址 (中英文) 境外工作部 门 收入及福利项目(相应项目如有√表示,如无用×表示) 单位负担税 款 保险、公积 金 其他(请列 明) □全部在华单位支付□全部境外单位支付 □在华单位、境外支付情况 单位分别支付 申报纳税方式 税务代理机 构 附送资料: □ 境外工作单位工资薪金收入证□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明 □ 境外工薪纳税申报表(复印□ 聘雇合同(复印件) 件) 联系人及电话 □单位代扣代缴 □自行申报纳税 □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 度奖金 助 年终/半年/季 助 住房津贴、补 助 海外津贴、补 证 伙食津贴、补 补助 股票/认股权 交通津贴、 职务 月工薪收入 RMB¥ □ 派遣证明 □ 其他(请注明) 变更事项及说明: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报送单位盖章)

填表说明: 1. 本表适用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华侨。

2. 本表由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胞和华侨)工作单位报送,一式两份,一份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一份由工作单位留存备查。

3. 本表内容如有变更,请按规定重新报送,并说明变更事项。 4. 外籍人员离职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广州市外籍人员离职报告表》。 附件2

广州市外籍人员境内居住和工作时间记录表 (所属时期: 年度)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报送单位(盖章) 税务登记证号: 中文 外籍人员姓名 英文 任职状态 □在职 □新到职 □离职 月份 境内居住天数 境内工作天数 备注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计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华侨。

2.本表由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胞和华侨)工作单位于年度终了的次月申报缴纳或解缴个人所 得税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报送;外籍人员离职的,于离职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

3.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一份由工作单位留存备查。 附件3

广州市外籍人员变动情况表 ( 所属年度: 年)

报送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工作性序号 中文 英文 性别 质代码 在职 任职日期 任职状态 新到职 到职日期 离职 离职

填表说明:1. 本表适用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华侨。

2. 本表由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胞和华侨)工作单位于年度终了的次月申报

缴纳或解缴个人所得税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

3. 所属年份全年在职的,请“在职”栏打“√”;所属年份新到职或离职的,相应在“新到职”或“离职”栏打“√”。

4. “工作性质代码” 栏填写相应代码:A.来华任职、受雇,B.受境外单位/雇主派谴临 时来华工作、 提供劳务,C. 其他。

5.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一份由工作单位留存备查。 附件4

广州市外籍人员离职报告表

报送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 □护照 □通行证有效证件号码 证件类别 工作性质 □来华任职、受雇 □受境外单位/雇主派谴临时来华工作、提供 职务 联系电话 离职日期 年 月 日 是否完税 □是 离职原因 境内工作单位名称 境内工作单位地址 税务登记证号码 税务代理机构 联系人及电话 备注:

填表说明:本表由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华侨)工作单位填报,一式两份,一份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一份由工作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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