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安全文明及绿色施工管理工地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积极推进施工过程标准化和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成都高新区内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
第三条成都高新区建设项目安全文明工地遵循自愿申报、评审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对本区域安全文明工地的指导、监督及评审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在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工程均可申报:
(一)单体建筑工程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 (二)项目综合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
(三)体育场1.5万座(含1.5万座)以上;
(四)体育馆、影剧院和多功能厅(单体建筑)500座(含500座)以上;
(五)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六)独立报监且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幕墙工程; (七)独立报监且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基坑深度超过10米的基坑工程。
第六条申报创建“成都高新区安全文明工地”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报建的有关建设管理程序,取得合法审批、备案、施工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申报。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七条申报单位为工程施工企业。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之后的三十日内将《成都高新区安全文明工地创建预报表》(附表1)报成都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成都高新区质安站”)。
第九条申报创建“成都高新区安全文明工地”的建设工程应在下列工程进度时主动进行申报,并将《成都高新区安全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附表2)及申报材料上报到成都高新区质安站:
(一) 单体房屋建筑工程应在基础施工阶段(地下室顶板浇筑前)、
主体施工至建筑高度50%、主体封顶且外脚手架拆除前分三次
进行申报;
(二) 多栋房屋建筑工程应在完成总体工程量15%、50%及全部主体
封顶且外脚手架拆除前分三次进行申报;
(三) 体育场馆、影剧院和多功能厅在应完成工程量的30%、主体封
顶且外脚手架拆除前分两次进行申报;
(四)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在完成工程量15%、50%时分两次进行申
报;
(五) 独立报监的幕墙工程应在完成工程量30%、60%时分两次进行
申报;
(六) 独立报监的基坑工程应在完成工程量30%、60%时分两次进行
申报;
第十条对申报创建“成都高新区安全文明工地”的建设工程,成都高新区质安站将对其实施重点监监管。
第四章评审及认定
第十一条成都高新区质安站在收到“成都高新区安全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依据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 认定未达到成都高新区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
(一) 发生过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 发生过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的工程质量事故;
(三) 在创建“成都高新区安全文明工地”过程中,未按本办法第九
条要求分阶段按时进行申报的;
(四) 项目责任主体未按照相关规定按时报送自检自评资料,或自检
自评结果未达到80分的;
(五) 受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 发生过大型机械设备和塔吊、起重吊装设备倾覆折臂等事故
的;
(七) 发生过施工临设坍塌、倾覆、火灾事故的;
(八)项目安全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的设置及到岗履职情况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九)工地围挡及公益广告设置不符合高新区相关工作要求的; (十)工地因扬尘污染和严重施工扰民发生过投诉事件并经查实、处罚的;
(十一)使用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十二)有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成都高新区质安站对达到以下条件的建设工程评审为合格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授予“成都高新区安全文明工地”荣誉称号:
(一)成都高新区质安站组织对创建工程进行评审时,历次阶段评审综合得分均大于80分;
(二)按照《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再教育的通知》(成高规建[2016]48号)文件要求,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含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了由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组织的岗前安全再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按照《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业绩第三方评估工作的通知》(成高规建[2016]47号)文件要求,在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综合评估及排序后,未出现排列在最后两名且评估得分低于50分的情况。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在评审合格后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不授予其“成都高新区安全文明工地”荣誉称号:
(一)高新区质安站在对申报工程进行监督过程中,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累计超过6次或每年度达到4次的; (二)工地发生了本办法第十二条列举行为之一的;
(三)在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组织开展的季度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中,被评定为C类施工现场。
第五章奖惩
第十五条凡未达到成都高新区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的建设工程,一
律不推荐参与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成都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工地的评选。
第十六条获得“成都高新区安全文明工地”荣誉称号的建设工程,将列入成都高新区年度优秀项目部评选范围,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将对优秀项目部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七条获得“成都高新区安全文明工地”荣誉称号的建设项目,在其综合安全评价中加5分。
第十八条对取得“成都高新区安全文明工地”荣誉称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推荐纳入成都高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应急库。
第十九条对取得“成都高新区安全文明工地”荣誉称号且在施工现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达到成都高新区质安站技术参数要求的相关单位,给与一定优惠政策及物资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成都高新区安全文明工地创建预报表》
2、《成都高新区安全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
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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