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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司滥用职权罪既遂的刑罚是什么?

来源:华佗健康网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403条,违法行为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立案标准包括造成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形。具体处罚和立案情况将根据实际涉案金额大小而定。

法律分析

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处罚标准是什么?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本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对于滥用管理公司或者证券职权的行为,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来进行处罚的,另外对于本罪的立案情况,也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是不追究盯着的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基于实际的涉案金额大小而定。

结语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实施此类行为的主管人员也会受到相应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金融秩序,以及其他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具体的量刑和立案情况将根据实际涉案金额等因素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交易所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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