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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订立流程:全方位解析,助你轻松签订合同

来源:华佗健康网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订立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在订立过程中,双方的地位可能出现反复交换,但最终签发保单的只能是保险人,保险合同的最终承诺人也只能是保险人。

法律分析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约人。就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要约即为提出保险要求。由于保险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所以,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即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承诺又称“接受提议”,是指当事人一方表示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请作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诺,即同意承保。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如前所述,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其原因是因为保险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或者说投保人是在填写投单时已经知道了保险人所厘定的保险费率或在投保单上保险人已经事先印有保险费率的条件下而提出投保要求的。

但是,在一些投保单上没有列明保险费率,或者在保险人允许的情况下,投保人对保险人拟定的保险费率或条款提出修改意见时,投保人需要与保险人再议定;或者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需增加新的附加条件时,保险人与投保人也需要反复磋商。在这个磋商过程中,与订立一般合同一样,保险要约人与受约人的法律地位可能出现反复交换的情况。当保险人作为受约人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提出条件时,保险人就从受约人的地位转换成了要约人的地位,而投保人也从当初要约人的地位转换成了受约人的地位。但是,就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双方达成一致后,最终签发保单的只能是保险人,所以,保险合同的最终承诺人只能是保险人。

结语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虽然在磋商过程中双方地位可能交换,但最终签发保单的只能是保险人。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双方一致意见的体现,也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承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一百零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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