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婚姻登记,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该条例第4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因此,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是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市是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这意味着,以往的城市事处不再办理婚姻登记,乡镇府也不是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唯一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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