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2、申请回避的权利;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4、进行辩论的权利;5、请求调解的权利;6、自行和解的权利;7、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8、申请再审的权利;9、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10、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11、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退的权利;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必须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庭纪律进行诉讼活动,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3、必须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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