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补偿标准的法规规定
经济性裁员补偿标准及条件: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应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支付需额外支付50%。补偿金以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经济性裁员需满足实体性条件(破产、困难等)和程序性条件(提前通知、优先留用等)。
法律分析
一、经济性裁员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应当以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经济性裁员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必须满足法定条件。这些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了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经济性裁员。
(一)实体性条件
劳动法下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条件
1、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劳动法下经济性裁员程序条件
1、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2、济性裁员,应优先留用三类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企业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上述被裁减人员,被裁减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就业权。
结语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经济性裁员补偿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未按规定支付补偿金的,除全额支付外还需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50%。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以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经济性裁员必须同时满足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才能合法有效。实体性条件包括破产重整、经营困难等情况,而程序性条件包括提前通知工会或职工、听取意见等。在裁员时,应优先留用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以及有家庭需要扶养的人员。若企业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被裁减人员具有优先就业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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