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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

来源:华佗健康网

银行借贷合同不是实践性合同,而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依据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实践合同主要有什么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包括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代物清偿协议。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信息披露义务;

2、借款人有义务收取贷款;

3、借款人需要依照约定使用借款义务;

4、借款人还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5、借款人需要按期返还借款义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三、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区别有哪些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成立和生效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同意之日起成立,实践合同只有在当事人达成协议后,成立;

2、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

诺成合同中交付的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义务造成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支付不是当事人的支付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合同不产生违约责任的,可以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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