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
来源:华佗健康网
银行借贷合同不是实践性合同,而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依据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实践合同主要有什么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包括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代物清偿协议。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信息披露义务;
2、借款人有义务收取贷款;
3、借款人需要依照约定使用借款义务;
4、借款人还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5、借款人需要按期返还借款义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三、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区别有哪些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成立和生效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同意之日起成立,实践合同只有在当事人达成协议后,成立;
2、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
诺成合同中交付的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义务造成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支付不是当事人的支付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合同不产生违约责任的,可以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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