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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案件审理的一般时间

来源:华佗健康网

刑诉法规定了一般羁押期限为2个月,但根据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等情形,特殊羁押期限可延长1或2个月;对可能判处重刑的犯罪嫌疑人,可再延长2个月;另外,发现重要罪行、要求精神病鉴定或不讲真实姓名的犯罪嫌疑人,也可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法律分析

首先是一般羁押期限。刑诉法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但是还有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

特殊羁押期限有多种情形,公安机关可以适用刑诉124条所说,“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也可以适用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规定期限届满时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另外,根据12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此外,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或犯罪嫌疑人要求精神病鉴定的,或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的,都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标准。

拓展延伸

盗窃罪审判程序中的时间限制

盗窃罪审判程序中的时间限制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和法院的规定。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法院可能会设定一定的时间限制,以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审理。这些时间限制可能包括从起诉之日起多久内必须开庭,以及审判程序中各个阶段的时间限制。然而,这些时间限制可能会因案件复杂性、法院负荷、辩护人或检察官的申请、证据收集等因素而有所调整。因此,具体的时间限制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当地律师或法院,以了解盗窃罪案件审判程序中的具体时间限制。

结语

根据刑诉法12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然而,根据特殊情况,羁押期限可能会有所延长。例如,案情复杂且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终结的案件,可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涉及面广且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规定期限届满时仍未侦查终结的,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延长2个月。此外,对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经批准还可再延长2个月。此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况包括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重要罪行、犯罪嫌疑人要求精神病鉴定或不讲真实姓名等。盗窃罪审判程序中的时间限制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建议当事人咨询当地律师或法院以了解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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