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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来源:华佗健康网


物业承接查验及移交管理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注:与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保持一致) 负责人: 住所地:

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和相关法规、政策,及《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就对 (以下简称“本物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承接查验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待开发用地 ; 南至 市政道路 ; 西至 市政道路 ; 北至 剑桥印象 ;

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312072.53 平方米

第二章 承接查验依据

第二条 本协议项下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 (一)物业买卖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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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物业规划、设计、建设方案;

(五)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及本省市相关政策的规定,甲方须向乙方移交的相关图纸资料;

(六)相关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 承接查验及移交内容

第三条 依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四条,甲方应向乙方移交的资料包括: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以上所列资料,甲方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四条 依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六条,乙方有权查验的范围为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物业管理用房、设施设备用房等业主共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共用部位: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季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五条 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乙方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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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七条 甲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查验开始日 30 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使承接查验的物业达到《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甲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查验开始日 30 日前,与乙方一并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承接查验的时间、查验的苑区、查验的项目、查验的标准、查验费用的计费标准、查验记录表格)及工作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承接查验的工作人员、工作方式等)。

第九条 甲方应在确认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符合承接查验条件并与乙方确定好物业承接查验方案后,约定的查验开始日 5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向乙方移交本协议第三章第三条规定的资料。

第十条 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限内,指定专人配合乙方参与现场查验并与乙方一并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的承接查验工作,形成查验记录,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对查验结果予以确认。

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第六章的约定,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并组织乙方进行复验,同时须在复验记录上进行签章对复验结果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甲方应在查验工作整体完成后的 7 日内与乙方签订物业承接查验确认书或《项目整体移交接管验收表》。

第十三条 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乙方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并应在交接记录表上对交接记录进行签章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物业承接查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承接查验(含初验、复验)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员费用(物业承接查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等)、物料费用等费用均应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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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对甲方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小区产权资料、政府验收合格资料、工程技术资料及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运行及厂家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质量保修文件等。

第十六条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并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七条 有权在查验后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质量或其他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六章的规定解决并组织乙方复验。

第十八条 配合甲方以所约定的方式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交接物业管理用房和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物业承接查验资料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甲方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乙方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第二十一条 甲方对移交项目免费保修期自正式移交之日起计算,并对保修的及时性及质量承担责任,维修人员对项目进行维修前应与物业公司联系,并遵守装修及出入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自物业交接之日起,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但第六章约定须甲方解决的移留问题除外。

第六章 遗留问题解决时限

第二十三条 房屋本体及公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存在的问题,由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后进行复验。甲方未能按约定期限整改完毕且甲方已将部分或全部物业移交的,若由乙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整改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未能全部移交第三条所列资料或移交的资料存在问题

的,应当列出未移交或不符合要求的资料的详细清单并在 7 日内补交或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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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并组织乙方复验。

第二十五条 物业钥匙的承接查验:缺失或存在的问题, 3 个工作日内给予补齐或整改,合格后进行复验。

第二十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且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物业交接后,甲方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或导致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导致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包括初验和复验)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甲方和乙方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本协议为双方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的内容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调解,也可自行协商。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于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伍份,双方各执贰份,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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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授权)代表: 法定(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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