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告知书
附件2
消防安全告知书
1.居住房屋出租实行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出租人、承租人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居住人数超过100人的群租房,出租人应确定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3.出租人是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监督、制止承租人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
4.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应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5.在明显位置张贴出租房消防安全提示、出(承)租人消防安全职责及疏散通道示意图。
6.不得私自、违规拉接电气线路,不得使用不合格和破损的开关、电线、灯头、插座等电气产品,空调、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设专用电源插座,灯具等散热电气设备不得紧贴可燃物。
7.居住房间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灶具,不应使用、存放甲、乙类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等化学危险品。
8.电动车严禁在楼上住人的建筑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停放、充电;严禁私自乱接乱电线和使用不合格的充电器充电;严禁长时间充电不切断电源,充电时间不超过6小时为宜。
9.出租人、承租人应自觉遵守《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被告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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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防 安 全 告 知 书 回 执 单
场所名称: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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