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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来源:华佗健康网


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黑安监发[2006]16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12.26 【实施日期】2006.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黑安监发[2006]167号 2006年12月26日)

1.1 编制目的

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害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和《黑龙江省 1 / 6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危险化学品发生Ⅱ级(重大)事故; (2)跨市(地)行政区域的事故; (3)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4)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1.4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危险化学品事故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1 Ⅰ级(特别重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2 Ⅱ级(重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50~99人中毒、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10万人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3 Ⅲ级(较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30~49人中毒、重伤的事故。 2 / 6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4 Ⅳ级(一般)

(1)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29人以下中毒、重伤的事故。 (3)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等事故。 1.5 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1.5.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领导下,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

1.5.3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责任制,全面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1.5.4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依靠国家、省、市(地)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和大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形成警(军)民结合,协同应对事故灾难的工作格局。

1.5.5 坚持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3 / 6

1.5.6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着重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习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1 协调指挥机构

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省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配合做好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具体承办有关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应急救援、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副局长 成 员:应急救援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安全生产协调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省安科中心。 2.2 职责

2.2.1 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救援指挥和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3)协调、配合危险化学品特别重大事故的预防、控制和救援。 2.2.2 成员单位职责 (1)应急救援办公室

根据上级指示和预案规定,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指挥、调动有关部门、单 4 / 6

位、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救援。指导和检查全省危险化学品应急

救援物资储备。

(2)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

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并参与制定救援抢险方案、防止事故扩大和恢复生产的技术措施;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安全生产协调处

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有关情况的综合,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起草事故处理工作指导意见,为事故现场的领导准备工作资料。 (4)办公室

负责安排应急值守,传达有关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并督办落实;负责后勤保障,协调有关事宜。 (5)政策法规处

负责与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及重要新闻媒体联系,配合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正确引导公众舆论。 (6)省安科中心

负责保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外网、内网畅通运行;提供危险化学品相关事故的基础信息与技术资料,辅助技术支持组制定救援处置方案。 2.3 现场应急救援 2.3.1 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人民政府与事故单位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政府行政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组织工作,指挥所有参加 5 / 6

应急救援的人员和队伍;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省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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