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健康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锅炉管理制度

锅炉管理制度

来源:华佗健康网

  (一)总则

  1、锅炉、压力容器是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和装置。为确保其安全、经济、合理地运行,保障职工生命和设备的安全,根据部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程。

  2、本管理办法之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质监总局新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

  3、本管理办法不适用船舶、机车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二)职责与分工

  1、分管设备工作的副经理,必须高度重视锅炉和压力容器科学管理,并列入工作议事日程,抓好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管理工作。

  (1)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安全科、安全科须设专人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和协同上级主管监察检验部门,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检查、检验、监察工作,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2)车间应根据本单位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拥有量配备专职或兼职技术管理员,负责编制其检修、备件、检验以及安全附件表、计等定期校试的`计划,及时向主管科室报告设备不良状况,各级专业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动。

  2、责任分工

  (1)分管设备工作的副经理,对全公司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必须及时准确地批转上级领导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规程以及校试管理办法等,并责成主管职能部门组织学习、实施和检查落实,有权对工作人员和操作运行人员的工作进行奖惩。

  (2)主管业务部门安全科,负责对全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协同上级主管监察部门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进行审验、校试工作;负责按“条例”、“规程”的要求制定安全运行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负责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工作。

  (3)各使用车间、单位,对所拥有之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全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包括台账、档案、维修、记录以及计划检修、定期检查审验、校试以及制定操作规程、岗位责任、事故、报告、处理及防范措施和交制度等。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经报分管设备的公司领导和批准,并与当地劳动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安装和投入运行。

  (1)在技术改造和设备大修(包括移地大修)中,锅炉压力容器的建筑与其他建筑、管线等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而由于环境条件无法改变者;

  (2)锅炉、压力容器由于生产安排不能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者;

  (3)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缺陷和隐患,而生产安排不允许立即停运者;

  (4)新购置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和首次投入运行者;

  (5)锅炉、压力容器承压元件的挖补、改造修理者。

  (三)设计制造与安装验收

  1、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必须经由质监部门的审查批准,不经审查、批准的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肆意设计、制造。

  2、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成套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在验收交货时,必须附有国家规定的有关图纸、文件资料(说明书、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并认真清点存档。

  3、锅炉、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一般由经质监部门批准的专业队伍承担,有条件能力施工的,也必须报经质监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进行。

  4、锅炉、压力容器的施工过程中,除主管工程的人员外,安全、设备部门的主管专业人员也必须参加监督和检查施工质量。

  5、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检修竣工后,必须经设备、安全等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合格,必要时,须报经上级质监部门的认可、签证方可投入运行。

  (四)使用与管理

  1、使用单位必须对每台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台账、卡片等技术档案及其图纸、质量书等文件资料必须报送技术档案室存档和借阅。

  2、每台锅炉必须有质监局锅炉科签发的运行使用证书方可投入运行。

  3、使用单位必须按生产工艺要求和锅炉压力容器技术性能,编制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包括运行参数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设备运行记录,巡回检查维修记录,安全附件更换校试记录等。

  4、维修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规程根据其技术状况和使用条件,严格执行日常和定期的检修、检验、校试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内部检查,每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超水压强度试验,其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25倍(气密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必要时将自检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投运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装置必须完整、灵敏、准确、可靠;其零部件必须完好。防止“跑、冒、滴、漏”和异常振动音响。

  6、根据国家规定的淘汰产品或经检验鉴定已达报废标准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及时办理报废手续,予以报废。不得随意拖延和挪作它用。

  7、锅炉、压力容器在运行、维护、检修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完整,安全可靠;

  (2)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变原设计的工艺运行参数;

  (3)检修施焊的焊工,必须持有相应项目的考试合格证;

  (4)对受压元件,未经批准,禁止割、焊;

  (5)不准带压检修或处理缺陷,不准敲击和紧固螺丝,对不同介质的容器处理后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8、容器操作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凭操作证并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进行操作。

  9、锅炉给水,必须按规定选择配置软水设备并严格控制水质,无可靠的水质处理措施,不准投入运行。

  10、对季节性、间断性使用的或是停运、闲置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采取防腐保养措施。

  11、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有权采取紧急停运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允许范围采取各种措施不见下降;

  (2)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露等缺陷危及安全。

  (3)安全附件失灵,附属设备失效,接管断裂,紧固件损坏等危及安全;

  (4)发生火警、房屋倒塌等外来因素威胁容器安全运行。

  1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启用投入运行前,必须作内外部或全面检查:

  (1)停止使用两年以上的;

  (2)由外单位调入安装使用的;

  (3)改变或修理容器主体结构,而影响强度的。

  (五)事故管理和技术培训

  1、锅炉、压力容器发生超温、超压造成脱水过热、鼓包变形以至爆炸重大事故,除及时上报外,必须按冶金部颁发压力容器有关管理规程调查处理。

  2、发生重大事故,安全科必须派员会同市劳动监察和劳动保护部门等进行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或修复的安全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安全科、技术处必须负责和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及专业基础知识和国家有关管理规程的学习、讨论,以不断提高操作和管理水平。

  4、安全科必须会同上级主管部门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操作和检修的焊工进行技术学习、培训和考核工作。达不到要求者,不准上岗。

  5、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19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