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行政服务中心消防报检需要哪些资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4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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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8 01:50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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